税务总局:加大对高收入群体征管力度
2009年09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记者 张牡霞
对于最近备受关注的个税征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表示,今后还将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作用。
税务总局表示,个人所得税承担着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长期以来,税务总局始终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今后也还将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作用。
据介绍,今年以来,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了三条针对高收入者运用资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文件。
至于最近备受关注的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税务总局表示,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并没有改变个人的税收负担,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据了解,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已经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另外,税务总局强调,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也并没有做任何调整,各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都规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项规定已执行多年,并不是过去不征税,现在才规定要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