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代码:110004 转债简称:厦工转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及
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其中:董事会批准以本次可转换募集资金对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资到6100万元(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注册资本4000万元,为我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2100万元(其中含募集资金20,907,850.22元),用于海外销售网络建设;董事会批准以本次可转换募集资金对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增资到44000万元(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注册成立,目前注册资本2000万元,为我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42000万元。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新城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均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了2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此前公司开设了四个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2009年9月15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项目实施主体)、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项目实施主体)(三家均称甲方)及保荐机构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新城支行(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新城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厦工北方(焦作)装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海外销售网络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勇、陶欣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专户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