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起诉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起诉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出具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60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北海分行”)
被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
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
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起因
本公司2006年至2007年期间,向中国银行北海分行申请了四笔借款共计人民币6,900万元。其中1,6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6月10日,1,9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7月10日,1,8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8年4月27日,1,6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8年4月30日。本公司分别以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提供了一系列的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1)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为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2)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南珠宫房地产;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的房地产;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夜巴黎酒店、国发产业大厦、国发股份公司办公楼;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的太合大厦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3)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持有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78.4%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
上述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时还款。故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其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本金68,969,881.98元及利息13,819,160.02元(利息暂记至2009年3月21日,以后另计);被告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对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68,969,881.98元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南珠宫房地产、被告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夜巴黎酒店、国发产业大厦、国发股份公司办公楼)、被告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太合大厦,上述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78.4%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60号)作出查封或者冻结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价值82,789,042元的财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60号)查封了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78.4%的股权。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北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民事起诉书》。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起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61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北海分行”)
被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北海医药”)
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起因
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北海医药向中国银行北海分行申请借款人民币1,8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6月18日。北海医药分别以抵押、保证二种方式提供了一系列的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1)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为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2)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的房地产;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南珠宫房地产;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夜巴黎酒店、国发产业大厦、国发股份公司办公楼;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的太合大厦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北海医药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7,695,269.23元及利息3,274,071.09元(利息暂记至2009年3月21日,以后另计);被告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对被告北海医药贷款1,8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南珠宫房地产、被告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夜巴黎酒店、国发产业大厦、国发股份公司办公楼)、被告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太合大厦,上述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61号)作出查封或者冻结被告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国发南珠宫珍珠首饰制造有限公司、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计价值20,969,340.32元的财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61-1号)查封了被告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1,392万股的股权。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北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北民二初字第6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民事起诉书》。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诉讼案件将会进一步加大本公司的资金压力,并影响本公司的整体经营环境,从而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