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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9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854     股票简称:*ST春兰     编号:临2009-017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23日在春兰集团泰州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代表股权数264,432,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沈岩独立董事、朱伟独立董事因公出差,委托奚正志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大会由许承业董事长主持,会议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全部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资产置换的议案》

      (1)公司以应收江苏春兰进出口有限公司款项50,000,000.00元、应收苏州春兰空调器有限公司款项1,871,981.88元、应收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款项52,440,028.30元、位于泰州市北仓路73号的厂房、土地和设备(价值49,080,201.08元)、位于泰州市春兰路1号的厂房和土地(价值93,425,656.00元)、位于泰州市口泰路7号的土地(价值18,177,800.00元)、苏州春兰空调器有限公司75%股权(价值85,166,033.23元)、江苏春兰洗涤机械有限公司75%股权(价值29,717,204.62元)以及泰州春兰电子有限公司39.58%股权(价值12,555,268.34元),与泰州春兰销售公司持有的可进行商住开发的15.55354万平方米土地(价值392,920,000.00元)进行置换,差额部分以现金补足;

      (2)公司以应收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款项5,999,914.88元,与春兰(集团)公司持有的泰州星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价值5,999,914.88元)进行等值置换;

      (3)公司以应收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款项61,896,000.00元,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2.40%股权(价值61,896,000.00元)进行等值置换;

      (4)公司以春兰路1号的设备(价值110,702,171.82元)、应收江苏春兰洗涤机械有限公司款项50,531,371.36元和应收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款项34,770,456.82元,与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7.60%股权(价值196,004,000.00元)进行等值置换。

      同意7,344,494股,占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85.05%;反对1,291,131股,占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14.95%;弃权0股;回避表决255,797,05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资产置换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63,141,5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反对1,291,1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弃权0股。

      3、同意改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外部审计服务机构,审计报酬在59万元以内(含59万元)。

      同意263,929,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50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8%。

      三、律师鉴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鉴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与记录人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鉴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