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
有限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作为联合购买体,参与竞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出让的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购”)92.73%的股权(分55.14%股权和37.59%股权两个项目挂牌),并被确定为待定受让人。相关公告详见2009年7月21日、8月6日、9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9年9月24日,接公司本次联合竞买受托会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来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经出让人确认,公司和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联合购买体为本次竞买的最终受让人。
公司与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联合竞买东购92.73%的股权的总价格不低于92494.56万元,其中公司受让东购55.14%股权,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受让东购37.59%股权,联合竞买体的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间均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已与东方资产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约定,东方资产将其持有的东购55.14%股权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偿转让给公司,双方同意,公司于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东方资产一次性以现金支付人民币55000万元,作为受让东购55.14%股权的对价。公司前期已经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25000万元及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单位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支付至指定帐户之日前一日的利息一并转为对价的一部分。公司在支付对价后取得东购55.14%股权。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