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25日上午在宁波北仑老板娘新光大酒店如期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94,147,07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6.04%。大会由丁凯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大港工业城热源点搬迁事宜的议案》;
赞成94,147,07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大港工业城热源点拆迁补偿意向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按照《公司大港工业城热源点拆迁补偿意向协议》的相关条款与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
赞成94,147,07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吴钢律师、吕卿律师见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