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9月25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1号民族饭店301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华先生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2人, 代表股份139,148,8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13%,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公司董事长杨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张德荣、臧海川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赞成139,148,856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赞成票占本项提案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该提案获得通过。
《公司章程》原第2.2款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项目投资与管理;饭店经营与管理;旅游服务;旅游产品开发、销售;出租汽车客运;信息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餐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修改为:2.2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项目投资与管理;饭店经营与管理;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旅游服务;旅游产品开发、销售;出租汽车客运;信息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餐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公司经营范围拟增项名称“物业管理”和“出租商业用房”最后以北京市工商局核定的名称为准。
章程全文刊登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