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股东变更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分别于2009年5月20日、2009年6月2日、2009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东股权划转提示性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东股权划转的进展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8月28日下发的《关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企业国有股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814号),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持有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5.2%的股权总计81,600,000股无偿划转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年9月24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过户手续已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中泰化学81,600,000股国有股权,占中泰化学总股份的15.20%;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泰化学27,200,000股国有股权,占中泰化学总股份的5.07%;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泰化学20,402,302股国有股权,占中泰化学总股份的3.80%。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及间接共持有中泰化学129,202,302股国有股权,占中泰化学总股份的24.07%,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一致行动人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9月25日之前不转让所持有中泰化学的股份。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