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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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关于实施广州珠江电厂4×300MW机组烟气脱硝技改工程的决议》(公司有表决权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9票同意通过)
一、 为贯彻落实政府减排要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意公司属下广州珠江电力有限公司、广州东方电力有限公司(以上两公司简称“广州珠江电厂”)投资实施“广州珠江电厂4×300MW机组烟气脱硝技改工程”。该工程动态投资33,886万元(采用液氨作脱氮还原剂),项目资金由广州珠江电厂负责筹措。
二、 “广州珠江电厂4×300MW机组烟气脱硝技改工程”充分利用珠江电厂现有场地,采用脱硝效率高、技术成熟的选择性催化还原法工艺(SCR),脱硝率设计值不小于80%,将NOx排放浓度控制在200mg/Nm3以下。
三、作为面向珠三角的大型综合能源供应商,公司在注重经营业绩的同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关注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致力于为社会提供清洁、安全、环保的能源产品和服务。公司此次在国内运行的300MW机组中率先投资实施烟气脱硝技改工程,是公司在成功实施广州珠江电厂脱硫改造工程后的又一重大环保举措。项目完成后,每年可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12,000吨,有利于改善广州地区乃至珠三角地区大气环境,对国内火电厂降低氮氧化物排放将起到积极的带头和示范作用。
四、根据公司《章程》,此次投资实施的“广州珠江电厂4×300MW机组烟气脱硝技改工程”属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负责办理该项工程的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