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9月27日,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州中院”)(2009)延中民二初字第151号传票及起诉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就与本公司、中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产经投资有限公司及雅安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5年5月24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了《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本公司出借人民币4340万元,实际发放金额4300万元,并由本公司以财产设定抵押,抵押物为9#机生产线(设备),同时中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产经投资有限公司及雅安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签章。借款期满后,本公司未归还。原告请求州中院判令各被告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人民币贷款本金41,460,000.00元,欠息11,771,062.26元,53,231,062.26元;判令各被告承担此案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因此案发生的诉讼成本费用;判令原告依法行使抵押权;判令中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产经投资有限公司及雅安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各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目前尚未能估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的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银行等有关各方协商并力争妥善处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