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为了使各级保险监管部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原则和依据,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明确禁止行为、严肃法律追究,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二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三是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不得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中介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利用保险中介套取费用;不得串通保险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移送。
此外,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保监会制定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等。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