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和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29日上午9:00时在本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2、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3、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明辉先生主持,公司的股东、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相关的中介机构—香港毕马威会计师行的代表及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8月28日,截至2009年9月8日下午17:00时,以书面函告回复本公司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7,750,91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5.37%;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1,756,26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2.78%。
2、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东出席情况
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3,596,51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6.15%。
3、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东出席情况
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东(代理人)2人,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531,67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66%。
4、H股股东出席情况
流通股股东(代理人)1人,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628,07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9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本普通议案进行表决。
1、提请审议本公司重装铸造基地土地购置事项;
同意181,756,269股,占本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赞成153,596,51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赞成15,531,677股,反对0股,弃权0股。
H股赞成12,628,07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五、本公司职工监事向荣先生及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王长友律师获聘为本次股东大会计票人;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东精华公司代表刘福海先生、公司香港核数师丘志明先生获聘为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
毕马威的工作范围:本公司的投票结果须由执业会计师 ——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只限于应本公司要求执行的若干程序,以确定本公司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由本公司收集并向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核数准则》、《香港审阅准则》或《香港其他鉴证业务准则》进行的审计鉴证工作,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也不会针对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任何审计鉴证方面的意见或提供咨询。
六、律师见证情况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由该所刘和毕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股东大会表决票;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