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单位舟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舟基集团”)的函告,深圳市富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富鼎担保”)就与舟基集团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于2009年9月9日递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申请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深圳市富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嘉汇新城汇商中心802
法定代表人:练军
被申请人:舟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竹屿新区渔家傲山庄3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善年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富鼎担保与被申请人舟基集团于2008年11月20日签订《关于转让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议书》(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09年1月23日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书》。
根据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转让其持有的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30,000,000股(大写:叁仟万股),双方约定上述股份转让作价人民币1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被申请人应当以其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舟山市临新城区的LB-41和LB-42地块的40%的权益作为股份转让对价支付给申请人。
现申请人认为以土地权益作为支付对价的行为与法不符,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约定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仲裁申请。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09年9月16日,富鼎担保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该会于2009年9月16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为人民币154,844,465元。担保人上海淳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为申请人富鼎担保的上述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下发了(2009)深中法立裁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舟基(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3300万汇通集团股票。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为本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对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均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9)中国贸仲沪字第6154号《SDT2009334关于转让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议书(2008年11月20日)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立裁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和(2009)深中法立裁字第12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