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目前,银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也正待国务院批准。同时,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工作也正在稳步推进,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北京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已进入倒计时。笔者认为,银行入股保险公司一旦展开,意味着银行业正式迈开了混业经营的步子。
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来看,银行保险就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目前这个概念已被国内金融界普遍接受,这与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是相吻合的。随着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将会发生一系列资金互动、工具复合和业务交叉的“全方位融通”。
从国际经验看,银行保险要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多方共赢的道路,以资本为纽带建立深层合作机制是必由之路,银行保险的深化也必将是一个从产品合作走向资本合作的过程。目前限制我国银行保险市场发展最大的约束在于银行保险渠道产品利润率水平大致只相当于个险渠道利润率水平的10%甚至更低,利益分布过多集中在银行方面,使得理性的主流保险公司对这一渠道持谨慎态度。目前市场也在寻找出路,主要的方向有两个:一是沿用目前的代理模式,将保险产品由趸缴变为期缴,同时延长期缴产品的缴费期限,使得银保产品利润率向个险渠道靠近;二是开展股权合作,由银行入股保险公司,交易成本的降低或许能提升该渠道的利润率水平。笔者相信,解决了这一问题之后,银行保险市场仍会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模式和最终形态也必然会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通过子公司可以从事银行、保险等多样化经营业务。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又可细分为:完全融合全能银行模式、德国全能银行模式(银行业务+证券业务)、英国全能银行模式(集中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证券、保险等相关业务则设立子公司)、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通过设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在此公司下面设立不同的子公司)。在金融一体化日益兴盛的背景下,从银行保险制度变迁和效率的角度看,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或许是我们比较现实的选择。
就目前情况而言,有两个亟须探讨和解决的问题。一是银行参股保险究竟是“持股”还是“控股”?如果银行仅仅是“持股”,那么就代表银行可通过参股方式分享保险财务成长的利润;如果是“控股”,就涉及银行保险混业经营,更重要的是,还需要符合新《保险法》的规定。新《保险法》总则明确指出,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二是银行经营模式是在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收益的最大化,而保险则是运用大数法则来经营风险。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管理模式、经营理念、人才需求以及分别受两个部门监管的情况下,银行企业和保险企业能否充分实现融合中各方利益最大化?
另外,既然是金融控股公司,就应采取银行控股保险和保险控股银行这两种模式。当前,包括中国人寿、平安等多家保险公司均表现出了对入股银行业的浓厚兴趣。平安入主深圳发展银行正等待监管部门的最终审批。可以说,保险投资银行成为未来发展趋势不可避免,两者结合后,双方都可以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有股权纽带的银行和保险之间,双方可以采用一些非市场化手段来获得更大的便利,如在银行网点销售有股权关系的保险公司的产品。此外,保险与银行都有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保险对银行参股、增派董事,也可以将保险擅长的风险管理、精算、IT技术等带到银行中去。总之,从目前政策取向看,银行保险的战略机遇期或将到来,银行保险融合的大趋势也日益明朗。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