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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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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10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09—034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9月15日刊登了《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提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9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时30分,会期半天。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姚军董事、总裁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人) 17人,代表股份1,366,922,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2.1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资成立武汉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473,9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由于本提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选聘制度》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5,368,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864%;反对1,553,4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1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二)律师姓名:黄亮、李剑宇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其他相关资料。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