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9月15日刊登了《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提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9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时30分,会期半天。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姚军董事、总裁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人) 17人,代表股份1,366,922,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2.1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资成立武汉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473,9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由于本提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选聘制度》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5,368,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864%;反对1,553,4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1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二)律师姓名:黄亮、李剑宇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其他相关资料。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