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30日上午9:00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1,541,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5%。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冯海良先生主持了现场会议,除Carol lee Pedersen授权陈东先生、独立董事刘桓先生授权独立董事刘剑文先生出席外,其余董事和监事钱昂军先生均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制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1,541,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4000万股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1,541,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