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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所持乳源东阳光精箔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公告
    2009年10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铝     编号:临2009-29号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转让所持乳源东阳光精箔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标的:公司所持乳源东阳光精箔有限公司20%股权

    是否关联交易:否

    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否

    一、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2009年10月8日,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公司”或“本公司”)、香港南北兄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北兄弟”)、日本国古河斯凯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古河”)、三井物产(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井”)及乳源东阳光精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就东阳光和南北兄弟(以下合称“转让人”)将其各自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古河和三井(以下合称“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本公司将所持的目标公司12.5%的股权转让给古河、7.5%的股权转让给三井,南北兄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2.5%的股权转让给古河、12.5%的股权转让给三井。

    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公司关联交易。

    本次股权转让与受让实施后,对目标公司的出资人、出资额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
    东阳光137,500,000.00元人民币55%
    古河62,500,000.00元人民币25%
    三井50,000,000.00元人民币20%
    合计250,000,000.00元人民币100%

    2、公司履行程序情况

    200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十五次董事会议,同意公司将所持不超过20%的目标公司股权以账面净资产为折算依据溢价不低于15%转让给三井和古河,并在此前提下授权董事长郭京平先生全权处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合资合同修改、章程修改、技术援助合同等)条款的确定及协议的正式签定、及报境内外有权机关审批或登记等相关事宜;同意就南北兄弟拟将其所持目标公司25%股权转让给三进和古河事项放弃优先认购权。(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09年9月29日《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七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此项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南北兄弟已同意放弃优先认购权。

    该项交易还需报国家有权机关审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1、三井基本情况介绍

    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是日本一大综合商社,始创于1876年,公司的业务和产品均属多元化发展而涉及各个领域,包含贸易与投资。三井物产(香港)有限公司是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设在香港之全资机构,建于1960年。直至2009年3月底,其注册资本是25,692,080美元(约人民币1亿7千5百万元),三井物产(香港)业务范围包括金属制品,纺织,机械及化工等。

    2、古河基本情况介绍

    古河斯凯株式会社系成立于2003年10月1日的日本企业,注册资本为165.28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2.51亿元),古河斯凯株式会社主要从事轧制、挤压、铸造锻造、表面加工、加工等铝材产品的生产、销售,为日本古河电工集团的核心公司。

    3、南北兄弟介绍

    南北兄弟为本次目标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目标公司7.05%股权。

    三、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所持目标公司20%的股权,该等股权上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目标公司系成立于2002年6月1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韶关市乳源县龙船湾,法定代表人为张红伟,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生产、研发铝及铝合金板、带、箔材系列产品。产品内外销售。

    目标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持有75%股权;南北兄弟持有25%股权。

    目标公司2008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为938,972,892.04元人民币,净资产为 373,159,556.00元人民币,营业收入为872,833,513.61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2,599,858.75元人民币。

    四、定价情况及合同其他内容

    1、转让价格

    (1)全体当事人确认,如本转让与受让的转让完成日处于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本转让与受让的转让价格根据目标公司2008年12月31日净资产额计算确定,并一致同意转让价格具体金额是古河和三井应向东阳光支付总额相当于89,000,000.00元人民币的美元,向南北兄弟支付总额相当于111,250,000.00元人民币的美元。

    (2)全体当事人确认,如本转让与受让的转让完成日处于2010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本转让与受让的转让价格根据目标公司2009年6月30日净资产额计算确定,并一致同意转让价格具体金额如下。同时,2009年6月30日净资产额为经审计的2008年12月31日净资产额373,159,556.00元人民币加上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净利润3,000,193.67元人民币所得的376,159,749.67元人民币。该2009年6月30日净资产额可由受让人指定的第三方进行详细调查,如调查结果与上述净资产金额不一致,全体当事人应就此诚意协商。但由于转让人的原因导致本转让与受让的转让完成日处于2010年1月1日之后的,应按照本条第1款计算的转让价格进行本转让与受让。 作为本转让与受让的转让价格,古河和三井应向东阳光支付总额相当于90,500,000.00 元人民币的美元,向南北兄弟支付总额相当于113,125,000.00元人民币的美元。

    2、转让价款的支付

    受让人以受让人指定的第三方确认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全部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条件,自交割条件的全部成就被确认之日(以下称“转让基准日”)起14日内且以转让人不存在违反第9条所规定的陈述和保证条款的情形为条件,向转让人银行账户一次性汇入第5条规定的转让价款。因转让人通知迟延而导致转让价款支付迟延的,受让人不承担责任。

    3、交割条件

    本转让与受让以以下各项规定的事项全部得以满足为交割条件。本合同签订日起100日内交割条件未得以满足,受让人可根据第14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取得本合同签订与履行所需的各种批准,并根据各当事人的章程及其他内部规范等取得本合同签订与履行所需的公司内部批准;

    (2)目标公司为他人设定的保证、质押、抵押等全部解除;

    (3)目标公司建立监事制度;

    (4)目标公司以受让人满意的条件,与IT服务提供者签订IT服务合同;

    (5)目标公司以受让人满意的条件,与公用设施提供者分别签订供给合同;

    (6)目标公司与东阳光以受让人满意的条件签订排水处理设施及排水口使用合同;

    (7)就本转让与受让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完成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取得目标公司的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就本转让与受让取得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批准以及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规定的该国相关当局关于企业集中的有关批准;

    (9)东阳光、南北兄弟、古河、三井与韶关市阳之光铝箔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签订的《韶关市阳之光铝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称“阳之光股权转让合同”)第7条规定的事项全部得以满足,且转让人未违反阳之光股权转让合同。

    4、合同的生效、修改与终止

    (1)本合同经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各项规定的任一事由时,本合同可被解除。

    ①本合同签订后100日内交割条件未实现的,任一受让人向其他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时;

    ②各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包括违反陈述与保证),守约的其他当事人,在其违约无法纠正的情况下可即行,或在其违约可能纠正情况下向该违约人提出纠正的书面要求后14日内违约仍未得到纠正时,有权通过向其他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因前款事由在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前终止,或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后转让完成日前终止的,全体当事人向审批机关申请撤销本转让与受让的许可申请手续。

    (4)本合同因第2款第2项事由在转让完成日后终止的,各转让人分别以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的同等价格向各受让人回购已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各受让人分别转让其从各转让人处受让的目标公司股权。

    五、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股权转让,预计可为公司获得约15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收益,同时为目标公司引进战略合作者三井和古河,依靠其在铝加工行业,尤其铝挤压行业的国际影响力及先进铝加工技术,有利于目标公司提高铝挤压产品的质量,提升技术含量,有利于更好的开拓国际市场,提高盈利能力。

    六、其他事项

    鉴于目标公司在此次交易后仍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同时与古河、三井签署了目标公司修订后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

    另外,古河与目标公司签订了《技术援助合同》,同意就铝挤压产品(尤其是汽车热交换器用材)向目标公司提供设计和生产技术的技术援助。

    七、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合同》

    2、目标公司《合资合同》

    3、目标公司《章程》

    4、目标公司200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2009年上半年财务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铝     编号:临2009-30号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转让所持韶关市阳之光铝箔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标的:公司所持韶关市阳之光铝箔有限公司37.95%股权

    是否关联交易:否

    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否

    一、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2009年10月8日,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公司”或“本公司”)、香港南北兄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北兄弟”)、日本国古河斯凯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古河”)、三井物产(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井”)及韶关市阳之光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就东阳光和南北兄弟(以下合称“转让人“)将其各自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古河和三井(以下合称“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本公司将持有的目标公司21.475%的股权转让给古河、16.475%的股权转让给三井,南北兄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525%的股权转让给古河、3.525%的股权转让给三井。

    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公司关联交易。

    本次股权转让与受让实施后,对目标公司的出资人、出资额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
    东阳光273,075,000.00元人民币55%
    古河124,125,000.00元人民币25%
    三井99,300,000.00元人民币20%
    合计496,500,000.00元人民币100%

    2、公司履行程序情况

    200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十五次董事会议,同意公司将所持不超过37.95%的目标公司股权以账面净资产为折算依据溢价不低于15%转让给三井和古河,并在此前提下授权董事长郭京平先生全权处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合资合同修改、章程修改、技术援助合同等)条款的确定及协议的正式签定、及报境内外有权机关审批或登记等相关事宜;同意就南北兄弟拟将其所持目标公司7.05%股权转让给三进和古河事项放弃优先认购权。(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09年9月29日《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七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此项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南北兄弟已同意放弃优先认购权。

    该项交易还需报国家有权机关审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1、三井基本情况介绍

    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是日本一大综合商社,始创于1876年,公司的业务和产品均属多元化发展而涉及各个领域,包含贸易与投资。三井物产(香港)有限公司是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设在香港之全资机构,建于1960年。直至2009年3月底,其注册资本是25,692,080美元(约人民币1亿7千5百万元),三井物产(香港)业务范围包括金属制品,纺织,机械及化工等。

    2、古河基本情况介绍

    古河斯凯株式会社系成立于2003年10月1日的日本企业,注册资本为165.28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2.51亿元),古河斯凯株式会社主要从事轧制、挤压、铸造锻造、表面加工、加工等铝材产品的生产、销售,为日本古河电工集团的核心公司。

    3、南北兄弟介绍

    南北兄弟为本次目标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目标公司7.05%股权。

    三、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所持目标公司20%的股权,该等股权上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目标公司系成立于2005年11月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韶关市乳源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建权,注册资本为49,6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铝及铝板、带、箔系列产品。产品内外销售。

    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为:公司持股92.95%;南北兄弟持股7.05%。

    目标公司2008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为658,014,852.74元人民币,净资产为507,478,212.95元人民币,营业收入为691,083,624.75元人民币,净利润为-4,543,242.60元人民币。

    四、定价情况及合同其他内容

    1、转让价格

    (1)全体当事人确认,如本转让与受让的转让完成日处于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本转让与受让的转让价格根据目标公司2008年12月31日净资产额计算确定,并一致同意转让价格具体金额是古河和三井应向东阳光支付总额相当于231,762,750元人民币的美元,向南北兄弟支付总额相当于43,050,000.00元人民币的美元。

    (2)全体当事人确认,如本转让与受让的转让完成日处于2010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本转让与受让的转让价格根据目标公司2009年6月30日净资产额计算确定,并一致同意转让价格具体金额如下。同时,2009年6月30日净资产额为经审计的2008年12月31日净资产额507,478,212.95元人民币加上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净利润5,182,046.03元人民币所得的512,660,258.98元人民币。该2009年6月30日净资产额可由受让人指定的第三方进行详细调查,如调查结果与上述净资产金额不一致,全体当事人应就此诚意协商。但由于转让人的原因导致本转让与受让的转让完成日处于2010年1月1日之后的,应按照本条第1款计算的转让价格进行本转让与受让。作为本转让与受让的转让价格,古河和三井应向东阳光支付总额相当于233,647,000.00元人民币的美元,向南北兄弟支付总额相当于43,400,000.00元人民币的美元。

    2、转让价款的支付

    受让人以受让人指定的第三方确认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全部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条件,自交割条件的全部成就被确认之日(以下称“转让基准日”)起14日内且以转让人不存在违反第9条所规定的陈述和保证条款的情形为条件,向转让人银行账户一次性汇入第5条规定的转让价款。因转让人通知迟延而导致转让价款支付迟延的,受让人不承担责任。

    3、交割条件

    本转让与受让以以下各项规定的事项全部得以满足为交割条件。本合同签订日起100日内交割条件未得以满足,受让人可根据第14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取得本合同签订与履行所需的各种批准,并根据各当事人的章程及其他内部规范等取得本合同签订与履行所需的公司内部批准;

    (2)目标公司为他人设定的保证、质押、抵押等全部解除;

    (3)目标公司建立监事制度;

    (4)目标公司以受让人满意的条件,与IT服务提供者签订IT服务合同;

    (5)目标公司以受让人满意的条件,与公用设施提供者分别签订供给合同;

    (6)目标公司与东阳光以受让人满意的条件签订排水处理设施及排水口使用合同;

    (7)就本转让与受让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完成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取得目标公司的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就本转让与受让取得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批准以及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规定的该国相关当局关于企业集中的有关批准;

    (9)东阳光、南北兄弟、古河、三井与乳源东阳光精箔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签订的《乳源东阳光精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称“东阳光股权转让合同”)第7条规定的事项全部得以满足,且转让人未违反东阳光股权转让合同。

    4、合同的生效、修改与终止

    (1)本合同经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各项规定的任一事由时,本合同可被解除。

    ①本合同签订后100日内交割条件未实现的,任一受让人向其他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时;

    ②各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包括违反陈述与保证),守约的其他当事人,在其违约无法纠正的情况下可即行,或在其违约可能纠正情况下向该违约人提出纠正的书面要求后14日内违约仍未得到纠正时,有权通过向其他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因前款事由在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前终止,或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后转让完成日前终止的,全体当事人向审批机关申请撤销本转让与受让的许可申请手续。

    (4)本合同因第2款第2项事由在转让完成日后终止的,各转让人分别以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的同等价格向各受让人回购已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各受让人分别转让其从各转让人处受让的目标公司股权。

    五、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股权转让,预计可为公司获得约39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收益,同时为目标公司引进战略合作者三井和古河,依靠其在铝加工行业,尤其铝挤压行业的国际影响力及先进铝加工技术,有利于目标公司提高铝挤压产品的质量,提升技术含量,有利于更好的开拓国际市场,提高盈利能力。

    六、其他事项

    鉴于目标公司在此次交易后仍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同时与古河、三井签署了目标公司修订后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

    另外,古河与目标公司签订了《技术援助合同》,同意就铝挤压产品(尤其是汽车热交换器用材)向目标公司提供设计和生产技术的技术援助。

    七、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合同》

    2、目标公司《合资合同》

    3、目标公司《章程》

    4、目标公司200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2009年上半年财务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