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已于2009年9月30日以电话和传真方式进行了会议召开通知,2009年10月12日上午10时在上海市逸仙路76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电话会议、传真表决方式进行,公司现有董事7人,7名董事出席会议。公司3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赖振元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议案经到会董事全票审议通过并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宁波龙元投资有限公司转让象山影视城资产及权益的议案》;
同意控股子公司宁波龙元投资有限公司在不低于人民币16,000万元的转让总价的原则下转让象山影视城资产及权益(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临2009-32号公告)。
同意在上述转让总价原则下授权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赖朝辉先生全权负责上述资产转让事项的一切具体事宜,包括洽谈、办理有关手续,代表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与此资产转让事项相关文件上签字等。
经董事签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非现场会议董事传真记名表决单》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董事记名表决单》为本次决议的附件。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 :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09-32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资产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0月1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龙元投资有限公司(控股比例90%,以下简称“龙元投资”)与象山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署《象山影视城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现将上述《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资产转让内容
象山影视城(原名《神雕侠侣》影视拍摄基地)全部资产和相关权益,包括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绿化等配套设施及影视城名称及权益。
二、转让原因
鉴于影视旅游开发非公司主业,控股子公司龙元投资2004年11月受让象山影视城项目(原名:《神雕侠侣》影视拍摄基地项目),主要是基于影视城项目土地升值投资价值考虑。自受让以来,影视城项目的经营,也一直在象山县政府及象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指导下协作开展。本次转让基本实现了该项目的预期投资收益。
本次转让象山影视城项目,是基于公司产业链战略性调整需要,进一步整合盘活公司及子公司项下资产。出售非主业资产,有利于公司集中精力拓展建筑主业及主业上下游产业,将资金用于公司优势项目,提高资金回报率。
三、资产转让价款
双方约定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6,449.32万元。
四、付款方式
象山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签约后15日内,将转让总价的50%,计人民币8,228万元支付给龙元投资,其余部分每半年一次,分两次在签约后一年内付清。
五、影响分析
象山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付清全部转让款项以及双方履行完《转让协议》项下各自全部相应义务后,根据控股子公司龙元投资提供的资料,按2009年9月末的账面资料测算,在考虑递延收益因素后,龙元投资将产生约人民币7,200万元的收益。
六、程序履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于2009年10月1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宁波龙元投资有限公司转让象山影视城资产及权益的议案》,同意龙元投资在不低于人民币16,000万元的转让总价原则下转让象山影视城资产及权益。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