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无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0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共有股东和股东代表4人出席会议,代表股份数为88,335,878股,占股份总数208,180,180股的42.43%,其中流通股股东2人出席,代表股份数1,198,700股,占总股份数的0.58%,占流通股的1.48%。由于公司董事长刘伟先生外出公干,由半数以上董事选举董事梁平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管理人代表王鑫,董事黄刚,监事吴庆忠,董秘刘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参加大会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下述议案:
一、关于变更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为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德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公司2009年度不再聘任大华德律作为审计机构,改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09年度审计机构。
同意88,335,8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其中流通股参加表决1,198,700股,同意1,198,70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受本公司委托,指派杜刚律师出席了本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发表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09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ST新太 编号:临2009-042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管理人已于2009年9月30日公告了关于于2009年10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科技”或“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现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本次新太科技出资人权益调整所涉及的出资人范围为截至2009年10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新太科技股东,涉及股份总数208,180,180股,其中流通股为81,120,000股,非流通股为127,060,180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让渡其持有的9%股权,共计让渡11,435,416股非流通股,流通股股东让渡其持有的6%股权,共计让渡4,867,215股流通股,让渡股权将用于清偿新太科技债务。
为使新太科技早日摆脱目前所处的困境、尽快与债权人达成共识、彻底解决债务问题,实现公司债权人与全体股东价值的提升,实现多方共赢,公司管理人恳请全体股东支持新太科技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