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松江河发电厂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9月18日向公司送达了(2009)吉民二初字第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此事项可详见公司于2009年9月1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的2009-052号《重大诉讼公告》。
二、进展情况
经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协商,在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于2004年1月12日签订的《委托贷款补充协议》基础上,于2009年9月30日达成还款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截止2009年9月20日,公司对松江河发电厂的委托贷款本金为14,078.5万元,相关利息余额为39,031,519.20元。
2、松江河发电厂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归还公司委托贷款本金14,078.5万元;如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则还款协议废止,双方根据原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与松江河发电厂建设管理处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抚松支行签订的委托电力建设基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3、松江河发电厂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分两次还清所欠乙方委托贷款利息,2010年9月30日前归还50%,剩余利息在2011年9月30日前还清。
4、在本金还清后,公司撤销对松江河发电厂的诉讼。
5、本息金额从2009年9月21日起不再计息。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是于2005年6月30日从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经受让取得的上述合同权利,因松江河发电厂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已对松江河发电厂债权计提了90%的减值准备共计12,670.65万元。
如还款协议能够实际履行,本年内将冲回上述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如还款协议未能实际履行,将继续履行原签订的借款合同。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松江河发电厂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还款协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