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公司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情况:
中广卫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申诉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回顾:
2003年本公司因作为国嘉公司借款诉讼案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代国嘉公司偿还了3200万银行借款。为维护公司权益,本公司于2003年12月就追偿该笔款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6月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诉国嘉公司、媒体公司、中广卫星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我司胜诉。
中广卫星公司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遂提起上诉,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上海一中院的判决。2005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08号],对中广卫星公司上诉一案维持原判。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广卫星公司提起的再审申请,作出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决定后,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三、本次抗诉决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7年,公司根据会计谨慎原则,在保留对该项债务进行追偿的权利同时,并对该项债权计提了50%的坏账准备。
目前,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正积极采取措施,并将就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该案执行顺利,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有利的影响。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