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第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09年10月9日以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进行了电话确认,于2009年10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11名,实到11名。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盾构机退税事项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进口的日期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因我公司自主研发的6.34米直径土压平衡盾构机等符合该文件规定的退税范围,为此我公司拟向有关部门申请退税。
公司已于2009年3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盾构掘进机退税的议案》,并向相关部门提交了《关于退税款转国家本金的承诺函》。现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最新文件要求,公司拟调整承诺函相关内容如下:
收到退税款后,公司会将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所退税款记作对财政部的专项应付款,并在收到全部应退税款后两年内一次性采取向国有股东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转作国家资本金。定向增发的股票按所得退税额折股,及按届时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确定)折算股权和计算国家投资股份。国家投资股份作为国家法人股,由目前公司国有股东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持有。公司董事会将按程序将上述增发国家股如期提交相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适时组织实施。所退税款将进行专项管理,专门用于重大装备的研发、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并向财政部及时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完成退税款转国家资本金的程序后,会将有关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送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未能按期将退税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公司会将所退税款及时退还国库。今后财政部如对公司退税款转资本金的财务处理方式出台新的具体规定,公司将按新规定执行。
公司会将调整后的承诺函重新提交相关部门以申请退税。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