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内赎回基金可加收惩罚性赎回费(上接封一)
2009年10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一个月内赎回基金
可加收惩罚性赎回费
(上接封一)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这两项规定一个降低了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一个增加了短期交易的赎回费,都是意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交易。
除上述两项外,管理规定还对销售费用在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之间的分配进行了规范,禁止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的一次性奖励,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即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该部分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而具体支付比例则由双方自行商定,《征求意见稿》并未作出细化要求,但明确提出基金公司需对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进行合规的信息披露。
上述负责人解释说,由于一次性奖励以基金交易为基础计算,而非以投资者拥有的基金量为基础,这种激励机制可能诱发销售人员引导投资者频繁申购赎回基金,所以新规予以禁止。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根据改革后的基金销售模式来计算,我国基金的综合费率会大大下降,甚至在国际上都将属于较低水平,而基金公司的收入会相对减少。
《征求意见稿》公布前已经在行业内进行了多次意见征集,并将自正式发布起3个月内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