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8月15日,本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兰州市中院)递交了本公司诉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兰州市中院于2009年9月6日受理了本公司的民事起诉。2009 年10月12日,本公司收到兰州市中院于2009 年10月9日出具的传票([2009]兰法民一初字第107号),通知本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上午9时到达兰州市中院3楼17号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 告: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双荣 职务:董事长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25号
被 告: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瑞隆 职务:董事长
地 址: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区东区
第三人: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艳红 职务:董事长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永安路47号
诉讼请求:
1、确认第三人支付给原告人民币38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
2、判令被告就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转让被告公司33.92%股份事宜履行股权过户登记义务;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6月27日,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称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参股被告公司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33.92%的股权以人民币3,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协议签订后,第三人于2007年7月2日、2007年11月28日分别向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人民币和1800万元人民币。
由于被告单方面原因,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之间转让的股份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被告履行股权过户登记协助义务,但截至现在原告所持被告公司33.92%的股权尚未过户至第三人名下。
根据法律法规及原被告方签订的《协助股权过户协议书》规定,被告对公司股东的变更负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协助义务;第三人作为有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合同及所作出书面承诺的义务,为了切实保障原告方利益,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如请。
三、本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新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本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目前无法就本此诉讼给本公司当期和期后利润及经营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估。对于此次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