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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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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10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简称:新华锦         证券代码:600735                 公告编号:2009—020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个性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0月15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青岛丽晶大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王虎勇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9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持有公司【717064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3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1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华锦集团山东佳益国际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全程策划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方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票【355000】股,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贺秋平、王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