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0月1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号11号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杜凤超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6,201,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75%。公司4名董事、4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认真审议并投票表决,大会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亿元的议案》:
同意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置业”)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亿元,用于公司开发的湖南省长沙金外滩项目开发建设,贷款期限三年,执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远置业以其拥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的华远·企业号B座、C座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地韵投资有限公司、长沙人韵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长沙金外滩项目土地使用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为上述10亿元贷款担保。
由于本公司董事长任志强是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此项贷款为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626,201,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毛国权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