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香港)雄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雄丰公司)、深圳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合作开发新城花园产生纠纷。2000年8月,本公司起诉香港雄丰公司和九州公司,因新城花园所在地块登记在深圳市龙岗龙城城建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名下,本公司将其列为第三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2001)深中法房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之后,九州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6日作出(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对新城花园已建成的8栋房产,本公司分得6栋(含香港雄丰公司以房产折抵其借款1,300万元),香港雄丰公司分得2栋,本公司尚需负责上述8栋房产的收尾工程,龙城公司负责协助本公司和香港雄丰公司办理该楼房有关房地产等手续。本公司已就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各方关系、诉讼依据及请求、一审及二审判决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内容详见2003年6月14日及2004年1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本公司申请执行本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21-114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6栋房产归本公司所有并结案,但本公司始终无法进行转让等实质性变现处理。因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执行香港雄丰企业控股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中,涉及的抵押物正是上述8栋房产所在地块,根据“房地一体”的司法处理原则,本公司以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积极与各方当事人以及相关执行法院进行多次沟通协商,论证整体拍卖、分割拍卖或共同开发等可行性方案,因案件关系错综复杂,房地无法分离处理,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9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龙城公司破产一案,(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3号案《受理破产案件公告》明确:“自本案受理之日起有关对深圳市龙岗龙城城建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解除,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有关深圳市龙岗龙城城建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处置”。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等资料,案外人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雄丰公司”)就(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以(2009)民监字第545号立案受理,但尚未确定具体的开庭日期。
深圳雄丰公司认为,本案涉及8栋房产所在地块的使用权实际归其享有,不属于龙城公司的破产财产,据此提出以下再审请求:(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依法撤销或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据此,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协商讨论可行性执行方案面临暂时中止的风险。
三、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再审案件判决结果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尚无法预测。因此,本案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其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合理估计,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四、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公告编号为2003-009的重大诉讼公告;
(二)本公司公告编号为2004-001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9)民监字第545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