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4月23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中建设内容进行了部分变更,用《工程技术开发中心》项目节约的1,2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上海柯茂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柯茂机械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为控股股东,出资1,200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60%(详见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9年3月3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09-007公告)。
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上海柯茂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7月27日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详情见公司2009年7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09-020号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柯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开户银行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帐号为:511041725022,该帐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控股股东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维平先生、张克锋先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帐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