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和新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30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于2009年10月16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公司股份957,327,1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6%。均为截止到2009年10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现场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采用与会股东或授权代表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收购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957,327,1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957,327,1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张梅英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