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09年10月16日上午九时
召开地点:宁波东港喜来登酒店三楼五洲厅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华裕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华裕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0人,所持(代表)股份1,492,862,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7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
会议同意通过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面向银行间市场成员公开发行不超过25亿元的次级债券,期限不超过10年,筹集资金用于补充附属资本,增强公司的营运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支持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具体发行时机、期限、计息方式及利率水平等事项批准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实施,授权有效期截至2011年6月30日。
(本议案同意股数1,492,862,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管理层洽购上海浦东办公楼决议的议案。
会议同意鉴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结合目前公司实际情况,取消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授权管理层洽购上海浦东办公楼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1,492,862,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应宁燕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