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实施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9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为向新疆天富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经贸”)提供总计3亿元担保,用于其开立信用证、承兑汇票及银行贷款等。详情请见2009年5月22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2009-临011号公告。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2009年9月30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现公告如下:
1、 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最高保证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2)最高额保证合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壹仟万元整人民币。
(3)担保的债权为建行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0年9月29日止,与国际经贸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4)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建行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2、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建行与天富经贸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建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之后两年止。
3、上述1000万元的担保,包含在本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给予天富经贸3亿元担保的额度之内,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