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日常申购赎回安排
1、申购赎回开放日:本基金从2009年10月2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要求: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除在本公司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外(在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的优惠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4%,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单位:元) | 申购费率 |
500万(含)以上 | 1000元/笔 |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 0.50% |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 0.80% |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 | 1.00% |
50万以下 | 1.20% |
后端收费:
申购费率 | ||||||||
申购金额 (单位:元) | 1年以内 | 1年(含)-2年 | 2年(含)-3年 | 3年(含)-4年 | 4年(含)-5年 | 5年(含)-6年 | 6年(含) -7年 | 7年(含)以上 |
500万(含)以上 | 1000元/笔 | 500元/笔 | 0 | 0 | 0 | 0 | 0 | 0 |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 0.80% | 0.60% | 0.40% | 0.20% | 0 | 0 | 0 | 0 |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 1.00% | 0.80% | 0.60% | 0.40% | 0.20% | 0 | 0 | 0 |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 | 1.20% | 1.00% | 0.80% | 0.60% | 0.40% | 0.20% | 0 | 0 |
50万以下 | 1.40% | 1.20% | 1.00% | 0.80% | 0.60% | 0.40% | 0.20% | 0 |
注: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投资者按照赎回份额所对应的持有时间和申购该份额对应的单笔申购总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缴纳后端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申购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两年以内(含两年) | 0.50% |
两年-三年(含三年) | 0.30% |
三年以上 |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网上交易系统,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销售。直销机构包括直销柜台和直销e网金;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09年8月18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的《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单。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直销专线电话:38505731、38505732。
3、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五、有关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之后,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它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20日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根据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 年9 月16 日发布了《华宝兴业基金公司关于基金估值业务调整实施情况的公告》,说明本公司于2008 年9 月16 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且对基金净值影响超过0.25%的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按照“指数收益法”估值确定。
2009 年10 月9 日,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美的电器”(股票代码000527)停牌,本公司依据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09 年10 月19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所持有的该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本次调整对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09 年10 月16 日的资产净值影响情况如下表:
基金名称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影响程度 |
宝康消费品 | 000527 | 美的电器 | 0.26% |
宝康灵活配置 | 000527 | 美的电器 | 0.24% |
收益增长 | 000527 | 美的电器 | 0.21% |
华宝动力 | 000527 | 美的电器 | 0.22% |
先进成长 | 000527 | 美的电器 | 0.28% |
行业精选 | 000527 | 美的电器 | 0.18% |
大盘精选 | 000527 | 美的电器 | 0.20% |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10 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