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乐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0月1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09)川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执字第16号《执行通知书》及(2009)乐民初字第12号、第14号、第1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省高院(2009)川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及乐山中院(2009)乐执字第16号《执行通知书》的基本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本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山中院(2007)乐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09年6月2日受理,并于200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省高院于2009年8月5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3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乐山中院于2009年10月8日以(2009)乐执字第16号《执行通知书》通知本公司:
省高院(2009)川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乐山中院已受理立案。限本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上述案件为本公司以前年度发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相关诉讼及其进展情况请参见本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年度报告 “重要事项”之相关部分。
二、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基本内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被告一:本公司
被告二: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一、被告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8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1月5日按年利率5.841%计算,从2010年1月5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1月5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抵押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 m2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 64,232m2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二提供抵押的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7号、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8号、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2,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800元,由被告一负担。
三、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基本内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被告一:本公司
被告二: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4,9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900万元的利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1月15日按年利率5.841%计算,从2010年1月15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1月15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其中3,000万元的利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2月25日按年利率5.841%计算,从2010年2月25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2月25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抵押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 m2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 64,232m2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二提供抵押的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7号、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8号、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2,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1,800元,由被告一承担。
四、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基本内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被告一:本公司
被告二: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6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000万元的利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3月26日按年利率5.841%计算,从2010年3月26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3月26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其中2,650万元的利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3月29日按年利率5.841%计算,从2010年3月29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3月29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抵押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 m2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 64,232m2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二提供抵押的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7号、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8号、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2,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300元,由被告一承担。
(2009)乐民初字第12号、第14号、第15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5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09—029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105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09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次预计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09 年1 月1 日—2009 年9 月30 日。
2、前次业绩预告披露时间:2009 年8月11 日公司披露的《2009 年半年度报告》。
3、前次业绩预告业绩: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亏损,亏损程度约为本报告期亏损额的40%。
4、修正后预计业绩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较大亏损。公司2009 年第三季度(7-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4,000万元左右。
5、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二、上年同期(2008 年1月1 日—2008年9月30 日)业绩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053,830.18元。
2、基本每股收益:0.0575元。
三、业绩预告出现差异的原因
1、受水泥市场变化影响,水泥价格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同时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水泥成本上升,两项因素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大幅下降;
2、公司本期应收款项增加及应收款项账龄结构变化,计提减值准备比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从而影响公司利润下降;
3、本期新增合并单位——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公司(该公司为本公司上年12月收购的全资子公司)今年前三季度亏损较大,故影响公司当期利润下降。
四、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于未能准确预计2009 年第三季度经营形势及业绩,致使预告业绩与目前测算结果出现差异,深表歉意。
上述预测仅为本公司初步估计,2009 年第三季度经营业绩具体情况请以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10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