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科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与于2009年10月19日、10月20日召开,会议地点设在广州市番禺区盛泰路28号番禺大厦2楼2号会议室。本次会议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区法院”)召集。
本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具体结果如下:
一、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
由于新太科技的债权人中不存在对新太科技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故本次会议只设普通债权组,出席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计18家,所代表债权总额为301,555,465.02元。其中:
不同意的债权人1家,代表债权额76,620,743.67元;
同意的债权人17家,已超过出席会议债权人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代表债权额224,934,721.35元,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68.81570%,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获得通过。
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情况
出席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代表共14家,代表股份数 117,651,800股。其中:
反对:34,600股,占本组出席会议代表所持股份总额的0.03%;
弃权:335,000股,占本组出席会议代表所持股份总额的0.28%;
同意:117,282,200股,占本组出席会议代表所持股份总额的99.69%。
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上述《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后,公司管理人即向番禺区法院申请裁定批准。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0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