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新增《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临时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发出召开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现场会议于2009年10月21日上午在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9152066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3.62%。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丽华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林俊波、赵伟卿、林兴、钱春、潘孝娜、虞迪锋、姚先国、卢建平、柯美兰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姚先国、卢建平、柯美兰为独立董事。
(1)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林俊波女士为公司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491520662股,其中同意票24915206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2)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赵伟卿先生为公司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491520662股,其中同意票24915206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3)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林兴先生为公司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491520662股,其中同意票24915206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4)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钱春先生为公司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491520662股,其中同意票24915206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5)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潘孝娜女士为公司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491520662股,其中同意票24915206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6)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虞迪锋先生为公司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491520662股,其中同意票24915206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7)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姚先国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491520662股,其中同意票24915206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8)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卢建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491520662股,其中同意票24915206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9)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柯美兰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491520662股,其中同意票24915206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以上人员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一致。
股东大会对第六届董事会全体董事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重大贡献表示感谢。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叶正猛、陈立波两人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与经公司职代会推选的职工代表监事陆襄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1)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叶正猛先生为公司监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491520662股,其中同意票24915206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2)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陈立波女士为公司监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491520662股,其中同意票24915206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3)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陆襄先生为公司监事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491520662股,其中同意票24915206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以上人员任期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一致。
股东大会对第六届监事会全体监事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重大贡献表示感谢。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本议案。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491520662股,其中同意票24915206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本议案。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491520662股,其中同意票24915206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律师对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