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华纺银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7月17日,本公司接到子公司四川华纺银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纺银华)《关于四川射洪棉麻有限责任公司诉我公司拖欠货款及利息诉讼案件的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告称:2009年7月3日,华纺银华收到射洪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射洪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棉麻公司)诉华纺银华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起诉书副本以及于2009年8月5日开庭的传票(2009射民初字第897号)。
2009年7月23号,公司履行了(临2009-009号)信息披露义务。
2009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华纺银华以电子邮件形式转发的(2009)射洪民初字第897号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华纺银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棉麻公司下欠的贷款1149838.66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30元,原告负担5500元,被告负担17830元。
华纺银华公司目前正积极准备上诉。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射洪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棉麻公司)
被告: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纺银华)
2、有关案件的起因:
华纺银华公司于1999年成立以前,原四川华诚银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诚银华集团)下属的金华分厂欠下棉麻公司货款1151290.34元。现华诚银华集团的财务帐目中仍有这笔欠款,而在此次四川华诚银华集团有限公司政策性破产清算中,清算组向棉麻公司发出了要求申报债权的通知。但是,棉麻公司认为其不应申报债权,该债务应由华纺银华公司承担。因此,棉麻公司根据“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改制前企业债务的习惯”要求法院判令华纺银华公司向其支付包含“金华分厂欠下棉麻公司货款1151290.34元”在内的货款1664117.49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的利息394816.98元。
3.有关诉讼的依据
棉麻公司认为:“原射洪纺织厂、原四川银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银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纺银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之间具有先后改制关联,且原告与上述企业有长期的棉花买卖业务往来,并形成了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改制前企业债务的习惯。”
华纺银华认为:被告与原告于2005年对账情况中金华分厂贷款1151290.34元的债务人应是四川华诚银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应是被告人。除去该笔贷款外,截止2009年6月,被告购棉和付款品迭后,已多付了原告97765.24元,被告已不欠原告贷款和利息。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原告诉讼请求
1)四川射洪棉麻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华纺银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4117.49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的利息394816.9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华纺银华承担。
三、判决情况
射洪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华纺银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棉麻公司下欠的贷款1149838.66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30元,原告负担5500元,被告负担17830元。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在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未发现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尚不确定,公司目前正督促华纺银华处理该项事宜,并积极准备上诉,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