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公司股票的停复牌:深物业A股票继续停牌,复牌时间详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10月2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2009年10月19日—2009年10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9年10月19日—10月21日期间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10月19日9:30 至2009年10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玉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154名,代表股份436,975,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7%。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 380,861,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9%。
3、流通A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与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4152名,代表股份56,114,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61.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358,500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0.39%。
委托公司董事会进行投票的流通A股股东29名,代表股份7,781,780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8.52%。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A股股东4117名,代表股份47,974,005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52.4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09年9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以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全文)》。
1、投票表决结果为:
⑴、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435,951,98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
反对1,001,41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
弃权22,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⑵、流通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5,090,37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98.18%;反对1,001,41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78%;弃权22,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58,5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公司董事局通过征集投票权方式接受流通股股东委托投票的情况:
同意7,781,78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6,950,092股,反对1,001,413股,弃权22,500股。
此项议案已获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已获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A股股东持股及表决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表决方式 | 表决情况 |
1 | 王志海 | 2089700 | 委托投票 | 同意 |
2 | 深圳市金牛红贸易有限公司 | 1127900 | 委托投票 | 同意 |
3 | 申玲 | 901100 | 委托投票 | 同意 |
4 | 叶友良 | 885818 | 委托投票 | 同意 |
5 | 岳治宇 | 703401 | 网络投票 | 同意 |
6 | 李洪茂 | 580000 | 网络投票 | 同意 |
7 | 杨得海 | 533229 | 委托投票 | 同意 |
8 | 张树天 | 529643 | 委托投票 | 同意 |
9 | 陈小红 | 458300 | 委托投票 | 同意 |
10 | 郑业辉 | 426690 | 网络投票 | 同意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高义融、邹良城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股改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