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换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代表人的函,原保荐代表人顾振宇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代表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宋涛先生担任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代表人,负责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持续督导以及保荐工作。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97 股票简称:欧亚集团 编号:临2009—022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4,454,534股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09年10月27日
●本次上市后限售流通股剩余数量为4,931,755股
一、介绍股改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改于2006年9月25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10月25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10月27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改方案安排追加对价情况
公司股改方案安排了追加对价,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能够触发追加对价安排的事项,故公司追加对价安排并未实施。
二、股改方案中关于限售流通股上市的有关承诺
1、股份禁售和限价减持承诺
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相关规定允许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所持原非流通股份时,出售价格不低于20.00元/股(若公司股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做除权、除息处理,上述价格按照除权、除息规则相应调整)。
2、分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三年内,将在欧亚集团每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履行有关程序,提出公司分红议案,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现金分红不低于3.00元(含税),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3、代为支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同意:对未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送股部分明确表示意见或已表示反对意见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或所持非流通股存在抵押、冻结情况无法支付对价的,将代为支付对价;对未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部分明确表示意见或已表示反对意见的非流通股东,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取得定向转增的股份,将代为支付对价。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控股股东书面同意,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截止本公告日,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均按照上述承诺履行,未发生违背承诺事项。
三、股改方案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是否发生过除分配、公积金转增以外的股本结构变化:否
2、股改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是否发生变化:是
股改实施后至今,发生了下述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根据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做出的民事调解书([2009]朝民初字第414号),原股东吉林省松辽建筑设计院所持公司170,81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归袁娥等十五名自然人所有,其中,袁娥持有63,453股,余俭持有9,680股,刘鹤岩持有9,680股,刘颖持有7,920股,赵劲林持有8,800股,朴春莲持有8,800股,云晓红持有8,800股,张璇持有8,800股,任晶持有7,920股,石凌持有7,040股;周晓霞持有7,040股,岳晨红持有6,160股,卢海持有4,400股,姚泓持有4,400股,范荣莉持有7,920股。上述事宜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除上述变化之外,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没有发生其他股权拍卖、转让、偿还代付对价、其他非交易过户等导致的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包括新进股东持股情况。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股改保荐机构为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履行了股改中做出的承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六、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情况
1、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4,454,534股;
2、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09年10月27日;
3、限售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序号 | 股 东 名 称 | 售流通 股数量 | 持有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数 量 (单位:股) | 流通股股 份 数 量 |
1 | 长春市汽车城商业总公司 | 36,094,422 | 22.668 | 36,094,422 | 0 |
2 | 长春市兴业百货贸易公司 | 2,113,558 | 1.328 | 2,113,558 | 0 |
3 |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1,878,946 | 1.181 | 1,878,946 | 0 |
4 | 沈阳万众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409,209 | 0.886 | 1,409,209 | 0 |
5 | 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939,473 | 0.591 | 939,473 | 0 |
6 | 长春天权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939,473 | 0.591 | 939,473 | 0 |
7 |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 469,736 | 0.295 | 469,736 | 0 |
8 | 深圳市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前身为南证公司) | 187,895 | 0.118 | 187,895 | 0 |
9 | 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 | 93,947 | 0.059 | 93,947 | 0 | |
10 |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93,947 | 0.059 | 93,947 | 0 | |
11 | 吉林王鹏眼镜公司 | 26,305 | 0.017 | 26,305 | 0 | |
12 | 汽车城时新清洗行 | 19,729 | 0.012 | 19,729 | 0 | |
13 | 吉林省松辽空调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 17,081 | 0.011 | 17,081 | 0 | |
14 | 袁 娥 | 63,453 | 0.040 | 63,453 | 0 | |
15 | 余 俭 | 9,680 | 0.006 | 9,680 | 0 | |
16 | 刘鹤岩 | 9,680 | 0.006 | 9,680 | 0 | |
17 | 刘 颖 | 7,920 | 0.005 | 7,920 | 0 | |
18 | 赵劲林 | 8,800 | 0.0055 | 8,800 | 0 | |
19 | 朴春莲 | 8,800 | 0.0055 | 8,800 | 0 | |
20 | 云晓红 | 8,800 | 0.0055 | 8,800 | 0 | |
21 | 张 璇 | 8,800 | 0.0055 | 8,800 | 0 | |
22 | 任 晶 | 7,920 | 0.005 | 7,920 | 0 | |
23 | 石 凌 | 7,040 | 0.004 | 7,040 | 0 | |
24 | 周晓霞 | 7,040 | 0.004 | 7,040 | 0 | |
25 | 岳晨红 | 6,160 | 0.004 | 6,160 | 0 | |
26 | 卢 海 | 4,400 | 0.003 | 4,400 | 0 | |
27 | 姚 泓 | 4,400 | 0.003 | 4,400 | 0 | |
28 | 范荣莉 | 7,920 | 0.005 | 7,920 | 0 | |
合 计 | 44,454,534 | 27.94 | 44,454,534 | 0 |
在股改说明书公告后,大股东长春市汽车城商业总公司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代为支付了长春市朝阳区双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应支付的对价。截至本核查意见书签署之日,上述11家非流通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4,743,860股,因其尚未偿还大股东代为支付的对价股份,所以本次未安排其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
4、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1)大股东长春市汽车城商业总公司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代为支付了长春市朝阳区双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应支付的对价,明细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代为支付股份数量(股) |
1 | 长春市朝阳区双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482,384 |
2 | 深圳兴鑫实业公司 | 32,105 |
3 |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0,264 |
4 | 长春市朝阳区迎春路天津包子厅 | 3,211 |
5 | 张学田中医内科诊所 | 2,568 |
6 | 长春市绿园区宏丰汽车配件经销处 | 1,605 |
7 | 长春市凤友果菜批发部 | 1,605 |
8 | 吉林省白城市劳务合作开发公司 | 1,541 |
9 | 四平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 56,184 |
10 | 吉林省思特电子科贸公司 | 14,768 |
11 | 吉林省昌林经贸公司 | 16,053 |
合 计 | 692,288 |
上表中1-8所列股东为股改说明书中记载将由长春市汽车城商业总公司代为支付对价的公司,9-11所列股东为股改说明书公告后实际由长春市汽车城商业总公司代为支付对价的公司(新增3家公司合计代为支付对价股份87,005股)。另外,股改说明书中记载将由长春市汽车城商业总公司代为支付对价的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在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自行支付了对价(对价股份为16053股)。
代为支付上述对价股份后,长春市汽车城商业总公司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36,094,422股,比股改说明书所载持股数36,165,374股减少了70,952股。
(2)根据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09]朝民初字第414号),原股东吉林省松辽建筑设计院所持公司170,81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归袁娥等十五名自然人所有,故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中的股东之一吉林省松辽建筑设计院变更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中所列袁娥等十五名自然人。
(3)非流通股东白山市喜丰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187,895股,由于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能与该股东取得联系,所以本次未申请其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
(4)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及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目前尚在破产程序中。
(5)沈阳市万众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沈阳万众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不存在其他差异情况。
5、此前限售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限售流通股的上市,此前无限售流通股上市情况。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本次上市前 | 变动数 | 本次上市后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1、国家持有股份 | 36,094,422 | -36,094,422 | 0 |
2、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13,291,867 | -8,360,112 | 4,931,755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49,386,289 | -44,454,534 | 4,931,755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A股 | 109,701,786 | 44,454,534 | 154,156,32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109,701,786 | 44,454,534 | 154,156,320 | |
股份总额 | 159,088,075 | 159,088,075 |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