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400~0403、0449~0456、0458~0471、0473~0478、0480~0486、0509~0510号】等41份。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该案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详见2007年9 月14日、2007年10 月31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公告;2009年3月17日、2009年4月18日、2009年5月1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之公告。
三、判决情况
公司因2003-2004年虚假披露信息引发的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深根、邓植林、吴加政、毛晖、欧阳纯宝、李有智、姚晓义等七人连带赔偿原告张庆等41人经济损失共计618,904.87元,被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6,421.6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庆等41人诉讼费共计20,105元,由被告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此诉讼已全额计提或有负债157.9万元,本判决执行完毕后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带来较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400~0403、0449~0456、0458~0471、0473~0478、0480~0486、0509~0510号】等41份。
特此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