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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2009年10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陈汛桥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丁宇峰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晓龙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533,541,306.66434,188,911.2922.88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108,836,098.22-82,515,551.91-31.9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0.69-0.52-31.90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4,808,895.73-105.0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03-105.04
     报告期

    (7-9月)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6,206,600.10-26,320,546.31-138.00
    基本每股收益(元)-0.04-0.17-138.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0.18
    稀释每股收益(元)-0.04-0.17-138.00

    注:因报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无意义。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1-9月)

    (元)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3,095.47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2,750,695.4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04,829.80
    合计2,542,770.13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10,111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股份种类
    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14,442,867人民币普通股
    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7,020,000人民币普通股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4,946,834人民币普通股
    西藏自治区交通工业总公司1,800,009人民币普通股
    李凌云1,417,651人民币普通股
    何勇1,171,800人民币普通股
    管东平1,061,000人民币普通股
    郑小蓉961,000人民币普通股
    赵敏872,000人民币普通股
    林成真866,390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报告期末与期初会计报表项目增减变动30%以上的原因分析:

    会计科目2009年9月30日2009年1月1日增减变化变化主要原因
    预付款项55,705,861.884,065,115.081270.34%增加材料采购预付款
    存货94,716,076.9951,161,674.0485.13%产品库存有所增加
    其他流动资产7,092,911.224,455,231.4759.20%主要系新购入待摊销的阴阳极板等
    在建工程630,473.312,833,089.60-77.75%在建工程完工转固定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53,994.7710,681.68405.49%增加待摊销的办公室装修费用
    应付账款106,135,647.9177,062,660.8437.73%增加部分材料采购欠款
    预收款项10,537,733.984,176,430.28152.31%预收部分商家货款
    应交税费-122,191.338,271,349.21-101.48%上缴各项税款
    股东权益-97,096,294.60-71,168,247.79-36.43%报告期公司亏损

    3.1.2本报告期利润表主要项目大幅变动的原因分析:

    项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变化变化主要原因
    营业收入305,625,368.60408,575,627.62-25.20%锌锭销售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偏低
    营业税金及附加572,905.212,984,144.68-80.80%上缴各项流转税款及附加减少
    财务费用9,573,170.3716,892,957.16-43.33%贷款规模有所减少
    资产减值损失-2,775,850.89-11,350,145.0375.54%去年同期因收回部分原大股东欠款冲回了计提的坏帐准备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91,150.00-105,000.00-177.29%未平仓期货浮亏有所增加
    投资收益-2,838,717.378,972,047.83-131.64%因市场价格上涨,套期保值出现了部分亏损.
    营业外收入20,912.20476,451.04-95.61%去年同期收到违约金
    营业外支出253,337.47455,863.45-44.43%去年同期地震捐款

    3.1.3本报告期现金流量大幅变动的原因分析:

    项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变化变化主要原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808,895.7395,344,456.34-105.04%支付材料采购款增加,收回货款有所减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676,700.985,509,264.17-420.85%去年同期收回的投资款相对较大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231,728.75-108,142,666.58117.78%去年同期归还了大量银行贷款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向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我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以及相应利息合计3,528.1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受理该案,并向我公司送达了《民事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根据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查封了我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产、位于双流县文星镇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以及乐山华晖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嘉州大道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经核实,上述款项为我公司2002年9月在中国银行西藏分行贷款,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6月受让取得该笔债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了(2006)川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973.09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204,610元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费。

    在上诉期内,本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和《民事上诉状》。因最高院未同意免交诉讼费,原判决已生效。该案法院已向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有关情况请查看2008年7 月26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公告)。

    2009年1月,本公司接到通知,上述借款本息已转至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详细内容查看2009年1月13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

    2009年4月,本公司已与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详细内容查看2009年4月18日、5月21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

    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向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我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以及相应利息合计5882.9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受理该案,并向我公司送达了《民事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根据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查封了我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产、位于双流县文星镇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经核实,上述款项为我公司2002年9月在中国银行西藏分行贷款,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6月受让取得该笔债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了(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957.4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167,627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在上诉期内,我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和《民事上诉状》,但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公司接到诉讼费缴纳通知后未缴纳上诉诉讼费。

    四川高院将本案指定广安市中院进行执行。公司收到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有关情况请查看2007年12 月12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公告)。

    2009年1月,本公司接到通知,上述借款本息已转至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详细内容查看2009年1月13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

    2009年4月,本公司已与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详细内容查看2009年4月18日、5月21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

    截止本报告日,本公司已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向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支付上述债务重组款700万元。

    3、本公司诉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欠款纠纷案

    本公司以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欠款为由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支付欠款本金71,392,181.21元以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已受理该案,并向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公告送达《民事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工业公司支付欠款本金71,392,181.21元,并自2004年9月30日起按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工业公司承担。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书以公告形式向工业公司送达。

    本案判决已生效,案件目前仍处于执行阶段。

    4、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诉本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以下简称“武侯农行”)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以及相应利息合计41,915,921.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受理该案,并向本公司送达了(2007)川民初字第1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经核实,上述款项为本公司2003年6月先后与武侯农行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武侯)农银借字(2003)第040082号、第040085号、第040089号、第040090号〕,合计借款本金为3,600万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按相关借款合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给付完毕为止;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6.3506万元。

    上诉期内本公司不服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和《民事上诉状》。

    因最高人民法院未同意免交诉讼费,原判决生效。2008年4月,公司收到法院签发的执行通知书(有关情况请查看2008年4月 1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公告。

    2008年本公司已偿还了武侯农行贷款本金9,000,879.08元。

    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目前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2008年下半年,因中国农业银行进行股份化改制,此案债务转由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下属的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负责。报告期内,公司已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300,000元,用于偿还武侯农行本金。现本案仍在执行过程中。

    3.2.2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与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有关情况详见2009年1月13日、4月18日、5月21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

    上述《债权转让协议》执行完毕后,本公司预计可实现6,587万元左右债务重组收益。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全体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承诺:持有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述规定期满后,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

    报告期内,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鉴于公司未分配利润仍为负值。因此,报告期内不进行利润分配。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汛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