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未出席董事职务 | 未出席董事姓名 | 未出席董事的说明 |
董事 | 杨树葵 | 因私人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董事长杨树坪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董事 | 陈土材 | 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董事陈湘云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杨树坪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杨建东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谢海英女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2,819,407,820.95 | 2,623,066,925.74 | 7.49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865,069,272.49 | 842,854,006.12 | 2.6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2.88 | 2.81 | 2.49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09,165,231.82 | 460.31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70 | 468.42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422,986.23 | 42,147,436.38 | -20.68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0 | 0.14 | -22.2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0 | 0.14 | -22.22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0 | 0.14 | -22.22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0.05 | 4.87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0.04 | 4.83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1-9月) (元)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210.20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472,036.69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700.00 |
所得税影响额 | -122,237.41 |
合计 | 350,289.08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7,230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 |
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 | 21,14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黄木顺 | 2,1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陈为建 | 2,119,198 | 人民币普通股 |
深圳市川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 2,012,300 | 人民币普通股 |
郭淑玲 | 1,767,830 | 人民币普通股 |
肖华 | 1,571,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329,867 | 人民币普通股 |
徐爱兰 | 1,097,4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项目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增减额 增减幅度(%) 主要原因
货币资金 171,912,998.90 109,575,176.39 62,337,822.51 56.89 销售房屋收到的现金增加
应收账款 21,275,203.73 78,628,442.64 -57,353,238.91 -72.94 结算应收房款回笼较好
预付账款 537,931,190.04 278,010,488.12 259,920,701.92 93.49 预付土地价款及预付拆
迁补偿款增加
短期借款 120,000,000.00 38,000,000.00 82,000,000.00 215.79 金融机构短期借款增加
预收账款 955,876,458.88 678,527,151.19 277,349,307.69 40.88 楼市回暖,预收房款增加
一年内到期的
非流动负债 169,435,000.00 313,476,000.00 -144,041,000.00 -45.95 偿还一年内到
期的长期借款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根据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对2009年度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的授权,经2009年6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江门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乐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三年。该笔贷款将根据江门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乐信用社的要求采用分笔分次放款的方式,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正。
截至2009年6月30日止,本公司为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共计人民币12,400万元。加上此次的担保累计担保额将达到18,400万元。
详见本公司2009年7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临2009-022号公告。
2、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京城华威”)于报告期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证券登记质押手续,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8,000,000股非限售性流通股质押给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09年8月14日京城华威共质押本公司股份18,000,000股,京城华威持有本公司非限售性流通股21,1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5%。
详见本公司2009年8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临2009-023号公告。
3、经2009年8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决定继续聘请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法律顾问和股东大会见证律师,聘期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费用为人民币伍万元正。
详见本公司2009年8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临2009-024号公告。
4、经2009年8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60%股权以及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股权。此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直接持有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报告期内,工商变更手续已全部完成。
详见本公司《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临2009-026号公告。
5、经2009年8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由于工作变动原因,原公司审计中心主任谭建国先生已调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决定改聘张容侠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中心主任,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详见本公司2009年8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临2009-025号公告。
6、经2009年9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2009年9月27日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由本公司独立开发广州市五羊新村寺右新马路商住楼项目,合作方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新意公司)决定退出广州市五羊新村寺右新马路商住楼项目的开发,由本公司独立开发该项目。本公司除向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新意公司实际已投入该项目的前期费用人民币10,287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外,本公司仍适当对新意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上合计人民币11,000万元。本公司将享有该项目的全部权益。
由于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退出该项目,本公司将增加对该项目的前期投入资金11,662万元,加上原应由本公司投入的12,138万元,本公司对该项目的前期投入费用约为人民币23,800万元。该项目的后期建设资金由本公司滚动投入或通过项目筹资解决。
详见本公司《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2009年9月12日临2009-027号、028号公告及2009年9月29日临2009-030号公告。
7、2009年9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00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3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的6个月内择机发行,具体发行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
详见本公司《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2009年9月22日临2009-029号公告。
8、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清还转让前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的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1.01亿元款项案件,报告期内已申请对标的物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的股权进行财产保全,无新进展。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而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于收购本公司国有股权时承诺:在东华实业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粤泰集团为东华实业控股股东期间,粤泰集团将不与东华实业形成同业竞争。在本公司与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经过此次资产置换,粤泰集团将保证与本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再次承诺在东华实业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粤泰集团为东华实业控股股东期间,粤泰集团及城启集团将不与东华实业形成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粤泰集团与本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粤泰集团及城启集团虽有房地产业务,但与本公司并未形成实质的同业竞争。
2、本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实行股权分置时承诺:(1)从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票中划出1000万股用于东华实业管理层的长期激励计划,并授权东华实业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该长期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2)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不包括用于东华实业管理层长期激励计划的1000万股)的限售期限和限售条件:
①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
②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三十七个月至第四十八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并且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东华实业经审计的前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
③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四十九个月至第六十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份同样需满足:东华实业经审计的前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
④ 上述出售行为在东华实业未公开披露前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暂停。
(3)公司控股股东粤泰集团承诺对其他未明确对股权分置方案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先由其代为支付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应支付的对价,代为支付后,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粤泰集团的同意,并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另因本公司未实行股权激励,因此本报告期大股东承诺用于股权激励的1000万限售性流通股仍未能上市。
3、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在其所持有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该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报告期内,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的所有限售性流通股已全部解除限售上市。
报告期内,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能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2009年3月9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分配方案为:本年度不分配现金和红利,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无实施现金分红。
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累计实现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8,258,870.48元。2006年度本公司实行了每10股派发现金0.5元(含税)的现金分配政策,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5,000,000.00元。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的要求。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
200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