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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2009年10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徐京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姜爱芸及会计机构负责人高京兰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2,570,942,945.443,327,917,785.84-22.75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800,007,449.49829,749,883.62-3.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1.771.83-3.28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92,474,994.41不适用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65不适用
     报告期

    (7-9月)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2,933,505.25-28,058,927.89-114.99
    基本每股收益(元)-0.0286-0.0620-115.0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0.0656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1.62-3.51减少11.51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1.65-3.71减少11.58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1-9月)

    (元)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735,817.81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80,362.93
    所得税影响额-15,780.42
    合计1,639,674.46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44,297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股份种类
    贵州省水城钢铁(集团)公司8,751,600人民币普通股
    交通银行-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3,499,808人民币普通股
    徐柏良2,600,000人民币普通股
    贵州省技术改造投资公司2,40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上海华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400,000人民币普通股
    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2,299,104人民币普通股
    虞阿五1,778,480人民币普通股
    董莉莉1,352,700人民币普通股
    董玥1,312,700人民币普通股
    王守业1,229,920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比期初大幅减少,主要是因本期项目建设投入较多所致。

    (2)应收账款比期初大幅减少,主要是因本期收回房款所致。

    (3)存货项目比期初大幅减少,主要是因本期转让了宁夏京能创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所致。

    (4)收入比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主要是本期公司各项目处于建设期,可结转收入较少所致,并因此导致本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每股收益比上年同期大幅下降。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经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夏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资的议案。同意宁夏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由6亿元人民币减少至1亿元人民币,其中京能置业出资由4.2亿元减少至7000万元,出资比例仍为70%;京能集团出资由1.8亿元减少至3000万元,出资比例仍为30%。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09年9月8日办理完毕。

    (2)经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京能集团出售房屋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国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国典华园 4#、5#楼相接的一、二层裙房,面积1,917.43平方米,以总价款共计2071万元销售给公司第一大股东京能集团。通过本次交易,可增加公司的销售收入。

    详细内容见2009年7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经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2009年9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股改承诺及履行情况: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 承诺人持有的京能置业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的36个月内(以下简称“流通权锁定期”)不上市交易或转让。(2) 在上述流通权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合计占京能置业股份总额的比例在第一个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3) 承诺人将为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代为垫付后,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承诺人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或者取得承诺人的同意。

    完全按照承诺履行。

    2007年非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所持京能置业全部股份锁定期为自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限自2007年4月27日开始计算。

    完全按照承诺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章程已对现金分红政策做出规定。公司本报告期内未进行现金分红。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京付

    2009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91        证券简称:京能置业        编号:临2009-031号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09年10月22日发出,于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10月27日收回表决意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经参会董事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1、增加 “第四章 责任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依法由证券监管部门给予处罚外,公司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处分”;

    2、将原“第四章”修改为“第五章”,后序条款序号顺延。

    三、在关联董事徐京付先生、杨豫鲁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以下称 “乙方”)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京能财务”或“甲方”)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期限三年,继续与其进行金融合作、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

    甲方为乙方办理存款业务。乙方将闲置的流动资金等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甲方应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

    甲方应乙方的要求为其发放贷款。甲方应根据自身资金能力尽量优先满足乙方的贷款需求,乙方从甲方获得的贷款,应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

    甲方按照乙方需要及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转账结算服务。

    乙方需要以下金融服务时,优先交由甲方办理(如在甲方经营范围内):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保险代理;提供担保;票据承兑与贴现;融资租赁;企业债券承销;乙方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等。甲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时,经双方协商,可续订协议或延长有效期。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存款服务而言,乙方在甲方的最高存款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

    此议案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与京能财务续签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不存在有损公司利益及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召开本次董事会的会议程序,以及会议的审议过程及表决情况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