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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9年10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57 证券简称:ST源发 编号:临2009-037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0月25日,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2009年10月28日,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届董事会共有董事9人,本次会议实际收到议案表决票9份,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全票通过《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全文附后。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整 改 报 告

      2009年5月27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整改通知书【沪证监公司字[2009]103号】,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相关情况,认真自查自身存在的不足,形成了本报告。本报告业经2009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月20日,我公司因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发布公告,经向控股股东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征询并自查后认为,除已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没有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公司的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到目前为止并在可预见的两周之内,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5月25日,我公司因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正在筹划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司股票自2009年5月25日起停牌。

      上海证监局对我公司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后审核,认为上述两则临时公告内容不一致,违反《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接到上海证监局整改通知书后,高度重视,进一步核实了相关情况并说明如下:本次公司重组工作是在控股股东层面进行的,公司全体董事未参与、亦未知晓控股股东与潜在重组方的谈判过程。5月20日临时公告中的董事会确认事项,是依据控股股东给本公司的函件而发布的;5月25日停牌公告亦是依据控股股东要求停牌的通知作出的。董事会在作出停牌公告时,已提醒控股股东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其做出的的承诺前后相悖,将违背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但董事会鉴于相关方已就重组本公司事项达成一致,且重组方已在5月22日下午3点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认参与本公司重组工作,相关保密工作已不能保证,董事会决定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得到交易所批准。

      公司已就控股股东信息质量不准确一事向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其高度重视对上市公司所作出的各种承诺,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董事会也将以此为戒,组织董事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公司主要股东树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意识,并对公司全体中小投资者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