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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何不也“代工”?——上市公司知识产权讨论系列之六
    2009年10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春泉
      刘春泉

      从目前中国乃至世界各国的专利、商标申请数量,创意产业的发展情况来看,企业是当之无愧的创新主力军,也是创新和创意最直接的受益者。但是,由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家底普遍比较薄,所以,说到创新和创意,很容易就会想到企业要研发,只有自己去研发,申请并获得了知识产权,才能挺直腰板昂起头,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的确,中国企业如果不增强自身软实力,依靠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优势而非廉价劳动力的比较成本优势去占领市场,那么,化危为机——从经济危机中实现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就会成为空话。可是,创新并不是自己干才叫创新,若把创新片面理解为自己从头开始研发,那就是新时代的闭关自守,不能不说是井底之蛙,鼠目寸光,不可取,也不足取。创新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经营模式,利用凝结人类智慧劳动的创新成果作为竞争优势,卖的是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笔者因此想提一个“创新代工”的动议。

      这些年来,“代工”一词总与辛苦费、血汗钱连在一起,如何跟“创新”和“创意”扯得上联系呢?

      “创新代工”是笔者生造的概念,却也是笔者长期以来观察和思考的结果。现在有不少跨国公司购买众多中国小企业,甚至小工作室、在校学生的创意或者科技研发的半成品,运用企业自身的技术力量、政府资源和经营优势,快速深入研发,形成知识产权及产品进入商业运营阶段,获取经营的成果。许许多多的中小企业或者小工作室,往往有一个好想法,好技术发现,好的设计或者创意,却没有财力去做实验,或者做产品,或者不熟悉商业经营,如果自己创业,恐怕失败居多,但卖给大公司,像风险投资一样,也许十个里面也就能做成一两个,但只要做成一个,那全部成本收回不说,还会有可观盈利。所以,这实际上是在全社会这个大环境中集众人之智慧,彼此各用其长,相互借力,形成团队合作风气的尝试,似乎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用语,笔者姑妄称之为“创新代工”和“创意代工”。

      这样的“创新代工”和“创意代工”,中国企业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果运用得当,会有怎样的收获,那是想想都令人激动的!这些年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上屡败屡战,不仅赔掉了大笔赔偿金,还几乎赔掉了中国企业的商誉乃至中国商界的声誉,这应该是中国创新的最糟糕局面,不能再坏了!将来的可持续发展的局面应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知识产权格局,大家靠交叉许可、相互持股等方式实现共赢,任何把一方置于显著不平等地位的策略都必将遭遇对方的抵抗而不可能持久。

      在企业和“创新代工”、“创意代工”的这两大群体之间,还需要一个帮助寻找对方、寻找伙伴并做拼缝的中介机构群体。这一点笔者在下文谈,在此先讨论一下现在各地都在积极推行的创新激励政策问题。

      目前国内各地政府激励创新的政策颇多,导向可嘉,但多年实行下来积弊也不少:一是锦上添花多,雪中送炭少。缴税越多,退税或者奖励越多,笔者在这里倡导的创新代工,可能十有八九都是交不了多少税的,所以恐怕也就享受不了多少政策优惠,正如民间评价,这样的政策多少有点嫌贫爱富的嫌疑,冀盼从善如流的改进;二是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产出考核急需完善。现在科研资金和政府各种投入往往是“宽进严出”,申请时有审核,执行中和事后的成果事实上无人实质性监督。主管部门人力有限,有些小的投入,甚至连审计都没有。是否可以考虑奖事不奖人?民营和国企一视同仁?甚至是合资企业,只要真是企业研发,企业所有,并真实向其他外国关联公司和母公司收取知识产权费用并依法向中国政府纳税,何妨也予以奖励?政府的科技扶持政策自身也要定期进行绩效评估,不管是谁,拿了钱却不见有效产出就是浪费,应该抓紧修改规则,让资源向有效率的部门倾斜。三是投入产出不成比例,科学研究机构远没有发挥创新主力的作用。四是重视技术不重视制度和管理,重视有形的硬件建设,忽视无形的软件诸如法律环境等建设。科技创新的主体是企业,政府需要重视政策法律等公共服务的软硬件建设,但硬件易得,软件难求。有些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投入硬件已经很大,布局也相当齐全,却是形成开了很多饭店没有足够客人来吃饭的局面。这也是笔者一直思考并尝试提出“创新代工”、“创意代工”的概念,希冀有所改观的触动因素之一。

      依笔者一管之见,中国的创新和创意产业,不能寄望像赶工期盖大楼那样多快好省,但鉴于当代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若动员全社会形成创新代工、创意代工的氛围,举民间之力,助中国企业成功,各方利益均沾,必能有益于中国企业加快创新的步伐。当然,这不能脱离诚信文化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作者系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