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将改由交易所核准”系误读(上接封一)
2009年10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发行将改由交易所核准”系误读
(上接封一)而对于证券(包括股票)上市,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根据第五十条,“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是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
第二,股票上市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是由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设定的,而并非《修订草案》中新的改革措施。原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四十八条予以修改,规定股票上市申请直接由交易所审核。
修订后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后,就已按其有关规定处理股票上市申请。考虑到随着法律的修改,现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关于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已失效,故此次修订删除有关内容,使之与修订后的证券法等相衔接协调。
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修订草案》删除授权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并不影响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准股票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