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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放宽门槛 符合新设营业网点证券公司扩编至64家
    2009年10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梁伟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梁伟

      

      符合新设营业网点的证券公司将扩编至64家。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放宽了券商设立营业部的资质条件,对在网点空缺地区设点给予了优惠政策,在具体审核中引入了“一票否决”制,并进一步优化了审批程序。

      条件放宽后,符合新设营业部条件的证券公司扩编至64家,其中符合全国新设条件的由原来的15家扩编至34家,另外30家仅符合辖区内新设条件。

      2008年5月1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下称《规定》)发布实施,券商新设营业部重新开闸,权威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新批设证券营业部118家,516家证券服务部已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全国累计新增营业部634家。其中,全国证券服务部规范进程已经过半。

      修订后的《规定》仍然延续了扶优限劣、循序渐进的原则,适度放宽了设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

      全国新设资格上,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由原《规定》中的全国前3名放宽至前20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上一年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券商平均水平或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类评级在B类以上且有1年为A类的证券公司均可在全国设点。区域内新设资格上,除原有规定,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最近3年分类评级在B类以上且有1年为A类的证券公司也将被允许在区域内设点。

      放宽新设条件的同时,修改后的《规定》还对在网店空缺地区设点给予了“优惠政策”,证券公司在没有证券营业网点的县级行政区新设证券营业部,该证券营业部3年内不纳入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的计算范畴;在仅有1家网点的县级行政区新设营业部,该营业部2年内不纳入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计算范畴。

      在具体审核实际操作中,新修改的《规定》引入了券商申请设点的“一票否决”制,如证券公司出现因违法违规受调查、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公司或营业网点出现群体性恶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等情形,监管部门将不受理其营业部设立和收购申请,已受理的也将中止审核。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优化新设证券营业网点审核流程、提高审核透明度也是修改《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规定》实施后,将在具体操作环节简化设立营业部的审核流程和报送材料要求,并及时在行业内公示申请、审批情况。

      该负责人透露,接下来将组织地方证券业协会对当地证券营业网点分布情况进行调研,制定区域网点发展规划,交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汇总审核,并于11月1日前公布,在营业网点相对空缺地区新设营业部将无需获取当地证监局的监管意见。

      按照监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接下来将继续分步放宽营业部设立条件,适时考虑下放审批权限,最终实现“只要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经营管理持续合规”,就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自主确定营业网点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