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周立武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嘉捷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裴平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679,406,629.14 | 635,310,371.00 | 6.94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60,166,670.93 | 59,393,915.91 | 1.3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1.1243 | 1.1098 | 1.30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418,808,235.77 | 970.89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7.8257 | 970.89 | |
报告期 (7-9月) | 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802,338.64 | 702,691.02 | -275.51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150 | 0.0131 | -275.5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 — | -0.0058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150 | 0.0131 | -275.51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1.33 | 1.18 | 减少2.07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2.25 | -0.52 | 减少2.98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1-9月) (元)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657.64 | 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68,542.92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损失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600,000.00 | 收回单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款项转回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402,356.19 | 押金罚没收入等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401,148.00 | 股票投资现金股利收入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128,790.8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中包含的少数股东损益 |
所得税影响额 | -192,008.8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
合计 | 1,014,819.2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6,999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数量 | 股份种类 |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 23,292,630 | 人民币普通股 |
徐步云 | 1,788,051 | 人民币普通股 |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45,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石磊 | 5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王欣 | 36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乔晓尉 | 2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赵鸿炳 | 220,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王传飞 | 199,829 | 人民币普通股 |
邹丹 | 199,571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以下基于合并会计报表项目:
(1)货币资金期末较年初增加122%,主要是由于广州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收预售房款结余所致。
(2)应收账款期末较年初减少79%,主要是由于海南万立达实业有限公司售房款回笼所致。
(3)预付款项期末较年初增加28%,主要是由于广州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增加所致。
(4)短期借款期末较年初减少100%,主要是由于广州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和海南万立达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全部短期银行借款所致。
(5)预收款项期末较年初增加3716%,主要是由于广州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收到预售房款尚未结转收入所致。
(6)应交税费期末较年初减少549%,主要是由于海南万立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缴纳或预缴税费所致。
(7)应付利息期末较年初减少99%,主要系海南万立达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委托贷款利息所致。
(8)其他应付款期末较年初减少57%,主要是由于海南万立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关联方借款所致。
(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较年初减少100%,主要系广州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全部长期银行借款所致。
(10)长期借款期末余额较年初增加2850万元,主要系海南万立达实业有限公司本年新增借入10年期抵押借款3000万元,本年偿还150万元。
(11)本年利润表有关项目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变动,主要是由于海南万立达实业有限公司本年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而其上年同期未实现销售、同达创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上年同期尚未处置及本年费用同比增加等共同作用所致。
(1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较上年同期增长971%,主要是由于广州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房地产预售款及海南万立达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房地产销售款所致。
(1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较上年同期减少522%,主要是由于海南万立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本年偿还银行及关联方借款本息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香港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公司)诉本公司关于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2009年5月18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沪一中执字第700-1号]。
汉盛公司诉本公司关于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本公司对该案提起反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并于2004年4月8日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败诉。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于2005年6月9日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98-003、2000-030、2003-002、2004-012、2005-019公告]
因本公司逾期并未履行判决,汉盛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该院执行过程中,海南省公安厅向该院去函,该函载明,丁迅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现已立案侦查,要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执行。2006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执字第700号]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6-001公告]
本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7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6)民四监字第46号],裁定如下: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008年12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7)沪高民四(商)再终字第1号]判决如下: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2009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恢复执行通知书[(2005)沪一中执字第700号]:恢复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05)沪一中执字第700号一案的执行。[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7-009公告、临2008-009公告、临2009-006公告]
本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5月4日,本公司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9)民监字第92号]:经审查,你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查。[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9-007公告]
2009年5月5 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2005)沪一中执字第700号]:
本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决定恢复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05)沪一中执字第700号一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你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深圳市创业路中兴工业城3栋整栋房地产(建筑面积6262平方米,产证号4000088503),查封期限至2010年6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09年5月12日之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1、支付申请执行人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其中,人民币2,000万元的利息自2000年2月1日起、人民币1,000万元的利息自2000年8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2、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252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73,762元,合计人民币357,014元;3、另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32,000元。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查封的你公司所有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予以强制变现,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由你公司承担。[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9-008公告]
2009年5月18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沪一中执字第700-1号]:
本院依据于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7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深圳市创业路中兴工业城3栋整栋房地产(建筑面积6262平方米,产证号4000088503),并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年5月12日之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1、支付申请执行人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其中,人民币2,000万元的利息自2000年2月1日起、人民币1,000万元的利息自2000年8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2、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252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73,762元,合计人民币357,014元;3、另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32,000元。但被执行人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深圳市创业路中兴工业城3栋整栋房地产(建筑面积6262平方米,产证号400008850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详见公司临2009-009公告)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资产尚未拍卖。
本公司前期已按一审判决计提了3500万元预计负债。
2、经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竞拍取得联合广场B栋B14、B15两处房产。(详见本公司2004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临时公告:临2004-026)。
2009年6月4日,本公司接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9)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66号]: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诉本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请求:
①本公司支付联合广场B栋B14、B15两处房产所欠地价款本金人民币3,400,544.00元、利息4,322,127.69元、滞纳金5,952,647.60元(暂记自2009年4月30日),共计人民币13,675,319.29元。
②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详见公司临2009-012公告)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判决。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由于公司尚有未弥补完的亏损,故未实施利润分配。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周立武)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