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董事长李永进、总经理尹自波、总会计师周春宁及财务部长周芳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3,673,018,091.94 | 2,559,407,668.25 | 43.51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1,965,893,785.45 | 1,669,221,499.47 | 17.7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10.07 | 8.55 | 17.78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510,932,985.77 | 152.43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62 | 151.92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66,781,369.67 | 345,455,758.00 | 50.35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85 | 1.77 | 49.1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 - | 1.73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85 | 1.77 | 49.12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8.48 | 17.57 | 增加1.52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 | 17.16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1-9月) (元)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386,842.18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10,596,360.00 | 不含增值税退税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76,337.24 |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1,238,840.32 | - |
所得税影响额 | 1,660,144.01 | - |
合计 | 8,160,555.09 | -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7,125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 |
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4,421,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3,825,241 | 人民币普通股 |
百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百达基金(卢森堡) | 2,287,409 | 人民币普通股 |
宁夏共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2,2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938,467 | 人民币普通股 |
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730,654 | 人民币普通股 |
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641,894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申万巴黎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576,832 | 人民币普通股 |
海通-中行-FORTIS BANK SA/NV | 1,399,999 | 人民币普通股 |
北京朝来天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1,09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主要原因
项 目 | 2009年9月30日 | 2008年12月31日 | 增减比例(%) | 变动主要原因 |
货币资金 | 977,301,964.07 | 691,006,915.88 | 41.43 | 销售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资金回笼较快所致 |
应收票据 | 75,446,112.00 | 36,206,897.87 | 108.37 | 产品销售增加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方式所致 |
预付款项 | 99,727,838.53 | 37,407,561.48 | 166.60 | 预先支付设备及材料款项增加所致 |
在建工程 | 654,094,132.09 | 198,264,798.79 | 229.91 | 增加新项目建设所致 |
工程物资 | 396,224.12 | 1,125,353.71 | -64.79 | 购进所需设备减少所致 |
无形资产 | 66,949,813.47 | 26,647,001.94 | 151.25 | 公司购买采矿权所致 |
应付票据 | 18,000,000.00 | 4,500,000.00 | 300.00 | 原票据到期支付后新办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购买动力用电所致 |
预收款项 | 232,452,972.26 | 20,921,736.27 | 1011.06 | 公司采用先付款后提货的营销方式所致 |
应交税费 | 75,468,198.60 | 41,556,195.62 | 81.61 | 销量增加相应应交的税费增加所致 |
应付股利 | 7,427,850.05 | 3,456,734.87 | 114.88 | 控股子公司青水股份部分股利尚未支付所致 |
长期应付款 | 33,708,602.03 | 9,200,726.59 | 266.37 | 购买采矿权价款分期支付所致 |
少数股东权益 | 109,143,024.86 | 58,829,852.41 | 85.52 | 公司增加设立控股子公司所致 |
2.报告期内,公司利润表中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主要原因
项 目 | 2009年7-9月 | 2008年7-9月 | 增减比例 (%) | 变动主要原因 |
财务费用 | 6,545,667.25 | 13,095,906.88 | -50.02 | 借款利息减少所致 |
营业外收入 | 47,572,814.38 | 33,206,942.70 | 43.26 | 销量增加相应补贴收入增加所致 |
所得税费用 | 24,274,365.97 | 16,586,881.36 | 46.35 | 净利润增加所致 |
少数股东损益 | 9,849,128.73 | 4,584,132.52 | 114.85 | 子公司青水股份利润增加所致 |
3.2009年1-9月,公司现金流量表中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主要原因
项目 | 2009年1-9月 | 2008年1-9月 | 增减比例 (%) | 变动主要原因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10,932,985.77 | 202,408,034.97 | 152.43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09,605,141.10 | -222,321,141.93 | -174.20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71,467,203.52 | 738,291,815.94 | -49.69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减少所致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根据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公司四届董事会二次会议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精神,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关于公司发行6.3亿元、期限为5年的公司债券申报材料。2009年4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获得有条件通过。截止目前,公司尚未获得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书面核准批复。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特别承诺:持有赛马实业的原非流通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2006年8月15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赛马实业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截止目前该承诺尚在履行中。
2.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收购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为避免本次收购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特出具如下承诺:
(1)中材集团在同一市场上将不从事与赛马实业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以避免对赛马实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中材集团保证将促使其下属、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在同一市场上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赛马实业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中材集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是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切实积极、严格履行出资人责任与义务,从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上,保证各水泥企业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截止目前该承诺尚在履行中。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向其增资时,为避免收购完成后与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特出具如下承诺:
(1)中材股份在同一市场上将不从事与赛马实业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以避免对赛马实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中材股份保证将促使其下属、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在同一市场上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赛马实业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中材股份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是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切实积极、严格履行出资人责任与义务,从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上,保证各下属水泥企业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截止目前该承诺尚在履行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已于2009年6月实施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共计派发48,783,468.50元。公司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累计向股东派发现金红利96,374,748.50元,占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72.74%。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能够较好地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进
2009年10月29日
股票代码:600449 股票简称:赛马实业 公告编号:2009-042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09年10月29日上午9: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进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股东6人,代表公司股份72,239,099股,占公司总股本195,133,874股的37.02%,其中: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股份69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45%;宁夏共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股份2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3%;胡弘鑫代表股份1505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7%;挪威中央银行代表股份5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69%;佛山市华勤经贸有限公司代表股份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北京金菲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兴业律师事务所杜涛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银行借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区分行借款3.5亿元,借款期限1年,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本次借款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经表决,72,239,099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3.5亿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2年。同意公司将部分机器设备和房屋抵押给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本次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反担保。
由于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经表决,2,489,099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由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建设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工程,合同涉及总价款为46200万元(含公司四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天仕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定的设备供货合同款3970万元)。本合同在签署双方履行完毕决策程序,由双方签字盖章,且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到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指定帐户之日起生效。
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同受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故本次签署合同事宜构成关联交易。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经表决,2,489,099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兴业律师事务所杜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29日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