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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2009年10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公司董事黄俊钦先生、张新文先生、独立董事朱文晖先生未出席董事会。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林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顺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顺付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55,127,210.6956,792,200.88-2.93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227,523,036.37-220,655,517.68-3.1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1.54-1.49-3.36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336,285.2561.2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00266.67
     报告期(7-9月)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207,728.34-6,867,518.69117.20
    基本每股收益(元)0.01-0.0512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0.01-0.0512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1-9月)(元)
    债务重组损益5,998,278.87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70,933.03
    合计6,069,211.9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23,054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股份种类
    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5,743,813人民币普通股
    北京盈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13,034,700人民币普通股
    山西晋太日兴实业有限公司2,830,429人民币普通股
    徐步云2,189,404人民币普通股
    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人民币普通股
    陈建忠1,636,525人民币普通股
    吴庆1,023,900人民币普通股
    张念兵590,000人民币普通股
    高山577,000人民币普通股
    钱林忠563,706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应收帐款较上年末增加236.27%系报告期内销售增加货款未收回所致;

    其他应收款较上年末减少63.95%系报告期内计提坏帐准备导致其他应收款净额减少所致;

    短期借款较上年末减少54.99%系报告期内偿还银行借款所致;

    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82.29%系子公司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增加所致;

    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104.77%系子公司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增加及产品结构调整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67.75%系报告期内坏帐准备计提减少所致;

    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227.49系银行减免公司借款利息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3年12月15日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1号、1722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诉状称:公司于2000年12月26日以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未注册)的49%的股份为质押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工行根据《转贷款合同书》签订借款总金额2,629.80万元的三年期借款合同(已还款170万元),由公司应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分红偿还贷款本息,虽贷款未到期且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未注册也一直未投产运营,仍起诉本公司,请求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8,057,377.55元,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份有优先受偿权; 2003年度公司会计报表作增加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处理。2004年7月29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自2000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

    2004年8月10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2号《民事裁定书》做 出中止诉讼的裁定。2005年3月21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做出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借款本金1239.8万元人民币、220万元人民币,并自2000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逾期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2005年6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剥离了上述贷款事项,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履行上述判决。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3年12月24日、2004年9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2、2004年3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起诉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查封了公司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第2-5幢房产、公司对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3060万股股权、公司历城国用95字第1002002号及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两宗土地。2004年4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04)济民四初字第22号,判令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由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履行上述判决,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3月18日、2004年5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3、公司与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3年11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南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403,171.72元。 2005年8月12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我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1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查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依法委托山东鑫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我公司所持有的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0万股法人股,2006年11月6日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35万元竞得。2006年12月4日 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被执行人(我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10万股法人股归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报告期内,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3年9月3日、2003年10月10日、2005年8月17日和2006年12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4、关于本公司与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浦东分公司投资纠纷一案,2005年9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了(2005)济民二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人民币200万元;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经济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自1995年12月8日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662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662元,均由公司负担。我公司对此判决有异议,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2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2月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的(2006)济中法执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将我公司有的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400万股过户到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名下,抵偿本案欠款295.12万元人民币;对剩余债务1,505,182.00元人民币执行程序终结,发放债权凭证。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7月21日、2006年4月15日和2008年2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5、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起诉我公司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6年5月17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37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起诉本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420万元以及利息;判令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我公司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本公司于2006年12月7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借款本金6420万元以及利息10,065,873.43元(计至2006年3月20日,其后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被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889.36元,诉讼保全费250,000.00元,共计636,889.36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公司第三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执字第20-2号和鲁执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及(2007)鲁执字第20号《执行通知书》。裁定如下:冻结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A股股票520万股,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为其办理股权的转移、质押等手续,不得向其支付股息或红利。并扣划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4,062,093元。2007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部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了本公司通过向新恒基房地产借款偿还工行济南高新支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工行济南高新支行减免本公司488万元的利息。公司第三大股东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我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于2008年3月25日和2008年4月7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变卖520万股,偿还了济南高新支行贷款本金43,586,898.31元。2008年4月18日我公司接公司股东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执字第2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变卖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205357股(变卖价款19328341.23元为限),2008年4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执字第2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冻结被执行人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票64.26万股,冻结期限一年;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票2,204,640股,冻结期限半年;冻结期间不得为其办理股权的转移、质押等手续,不得向其支付股息或红利;2、变卖上述被执行人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票2,847,240股,报告期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变卖了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票847,240股。报告期内公司与济南高新支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公司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偿还了款项,济南高新支行同意减免公司约430万元的利息。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5月19日、2006年12月8日、2007年9月5日、2008年1月4日、2008年3月28日、2008年4月8日、2008年4月19日和2009年10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6、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起诉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6年11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令№ 0503642。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06年11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下达了(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令№ 0503642。冻结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07年1月31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贷款本金333万元,利息847942.09元(利息计至2006年12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另行计付);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3330元,财产保全费8585元,合计21915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该款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已预交,故由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与原告结清。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11月29日、2007年2月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履行上述判决。

    7、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起诉我公司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9 年3 月31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济民四商初字第26 号《民事裁定书》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民事起诉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称,截至起诉时,我公司尚欠本金16,491,170 元,利息6,791,768.84 元。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我公司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的银行存款240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后经法院调解,公司收到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济民四初字第26 号《民事调解书》,各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同意于2009 年6 月30 日前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6,491,170 元;自2008 年9 月21 日起算截止到偿还日的利息,由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于2009 年6 月30 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84107.50 元,由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全部承担;若被告按照以上三条支付了所有款项,原被告之间将不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原告放弃对2007 年9 月20 日之前的借款所积欠的全部利息(该部分利息预计为600 万元左右)的追索。若被告没有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将有权对本案所有借款本金利息行使追索权。目前公司已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济民四初字第26 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偿还了银行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9年4月2日、2009年5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8、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起诉我公司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得借款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9 年4月3 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泰商初字第17 号《应诉通知书》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民事起诉状》。截至起诉时,原告称我公司尚欠本金15,784,151 元,利息589,422.84 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借款本金及利息20,396,502.54 元(其中本金15,784,151元,利息截止到2009年2 月21 日共计4,612,351.54元),及至实际支付日产生的利息;请求法院判令新恒基房地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后经法院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同意用原告申请法院冻结的存款偿还借款本金15,784,151 元及利息,不足部分由两被告于2009 年5 月30 日之前全部偿还。2007 年9 月21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金额为1800 万元借款项下的未还利息由两被告履行完第(一)条还款义务后的当日还清。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71891.50 元,由我公司和新恒基房地产全部承担。若被告按照以上三条支付了所有款项,原被告之间将不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原告放弃对2007 年9 月20 日之前的借款所积欠的全部利息(该部分利息预计为400 万元左右)的追索。若被告没有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将有权对本案所有借款本金利息行使追索权,目前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的的约定偿还了银行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9年4月8日、2009年5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9、2007年7月6日,公司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目前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未完成。

    10、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公司营运资金为-2,690.99万元,累计亏损39,573.68万元,净资产为-22,065.55万元;到期债务无力偿还;逾期借款6,293.52万元,部分资产被抵押、依法冻结或查封,该等情形将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故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目前该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向股东方借款偿还了银行借款本息共计5272万元。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本公司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仍为亏损。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林云

    2009年10月28日

    证券简称: ST金 泰 证券代码:600385 编号:临2009-025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公司2009年年度业绩为亏损。具体

    财务数据将在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3、业绩预亏原因:公司生产经营没有得到实质性改观。

    4、业绩预告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否

    二、上年同期业绩

    1、净利润:-26,251,602.82 元

    2、每股收益:-0.18 元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