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0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西安金石大酒店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8,986,0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9%(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2,214,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大会审议,并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公司资产抵偿公司债务的议案;
赞成票7,878,9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7.68%,反对票0股,弃权票1,107,174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8,986,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第57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要求,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第155条如下: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若公司年度报告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白静江、张宏远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